桃園縣教師會財產及物品管理辦法
94.10.5 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一、爲對本會所有財產及物品之管理與避免杜絕浪費,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產指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三、本辦法所稱之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消耗品及非消耗品二種。
(一)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後喪失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辦公用品、燃料、零星用品等。
(二)非消耗性物品: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如器皿、窗簾、雜項用品等。
四、財產管理:
(一)為避免發生災害時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本會所有財產得視需要由理事
會決議,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以財產帳面價值,向保險機構投保。
(二)應將各類財產憑證,依其編號次序,分別裝訂保管;並建立資料庫。
(三)財產購置後,應妥慎保管,並將財產標籤劃一黏貼於明顯處。
(四)財產如已達使用年限,不堪再使用或未達使用年限,而因實際情況不適用,必須汰舊更新或報廢時,應填具財產與物品報廢單(附表一)擲送理事會決議辦理報廢。
五、物品管理:
(一)凡所購物品應登帳列管。
(二)消耗性物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三)非消耗性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報廢:
1.已逾使用年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者。
2.未滿使用年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者。
(一)由管理人員填具財產與物品報廢單,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年限、已經使用年限、報廢原因等,經理事長核章後送理事會審核。
(二)財物如未滿使用年限,而必須報廢者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七、管理人應將財物妥慎保管,並於每學年年度終了前盤點乙次,如發現所存財物,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
八、理事長異動或管理人辦理離職手續時,須將所經管財物列冊點交清楚。
九、財產之購置及物品之採購,應附兩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比價、議價,並依其價款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經理事長核准;若金額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上,須經理事長核可並報理事會通過。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桃園縣教師會財產與物品報廢申請單
年 月 日
品 名 | 數 量 | 購買日期 | 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報廢原因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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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