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92.04.16第四屆第六次臨時理監事會訂定
92.05.24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3.06.12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三條、第五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十五名,候補理事五名;監事會置監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第三條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第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罷免,除本辦法有規定者外,適用內政部發布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五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二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三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四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應具有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並參加各級教師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名單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二十五天公布並函知會員,並接受會員代表登記及會員教師之連署、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第七條各類候選人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推薦、連署、登記完畢﹔推薦、連署、登記之行政作業,由本會行政組負責辦理﹔理監事候選人之登記,應親自辦理或以掛號郵件辦理。
第八條各理監事候選人於登記時,應填報個人必要基本資料、學經歷及選舉政見﹔其填報文件由行政組訂定之。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應選派理事三人、監事會選派監事二人,成立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條件者,不得為本會理監事候選人。
第十條 理事長召開新任期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將理監事候選人名單並同開會通知單,寄發會員代表及會員。
第十一條理監事候選人名單,應依照編號、姓名、產生類別、從屬會員、性別、學歷、經歷、政見等項目編印﹔其產生類別應依理、監事會推薦、各學校教師會推薦、會員代表登記及會員教師連署登記順序排列﹔其編號除理、監事會推薦依理事會推薦順序外,其餘依登記先後排列。
第十二條理監事選舉選票,候選人資料欄應依照編號、姓名、產生類別、從屬會員、性別項目編印。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以連記法為原則,但得經出席之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限制連記法。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登記參選理監事而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第十五條 候補理事依照得票順序排列候補五名。
第十六條 監事之候補以得票順序排列,但同一學校教師會不得有二位以上之監事參選名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