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94.12.7第六屆第四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章通則
第一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設立。
第二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以維護各級學校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教
育政策之制訂,以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三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辦公位址設於桃園縣教師會。
第四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本會各級學校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二 協助桃園縣教師會整合分屬區域遼闊、零散之各級學校,及協助完成交辦有關事務。
三 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訂定聘約準則、聘約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
組織或會議陳述意見。
四 主動研討、協調、解決各級學校之相關教育問題。
五 促進各級學校教師進修及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地位。
六 促進各級學校校際間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感情聯誼、力量團結。
七 促進各級學校教師會之聯繫與合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為本會任職各級學校之理事組成,依其任職學校之不同,分別成
立名稱如下:幼稚教育委員會、國小教育委員會、國中教育委員會、高中職教育委員
會、大專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之委員為本會理事,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理事長除外〉,其餘理
事為委員。
第七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之召集人為主任委員,得視需要置副主任委員一 ~二人,由主任
委員提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前項人員之任期與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任期同,均為義務
職。
第八條 主任委員為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及委員會召集人,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九條 各級教育委員會定期召開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各級學校教師會派出一名代表
參與,議決本會各級學校相關議題。
第十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有特定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或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
臨時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召開程序如下:
一 各級學校教師會達五分之一連署;
二 委員會決議;
三 主任委員召集。
各項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請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程經桃園縣教師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