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90.10.13第三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會通過
91.8.28第四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議暨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通過
94.7.27第六屆第二次理事會議通過
95.4.12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98.11.19第八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
98.12.17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9.3.25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健全本會會務人員人事制度,保障會務人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以下簡稱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僱用,終止勞動契約時亦同。
理事長任用前項之會務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血姻親四等親以內之關係。
第四條 會務人員之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理由,新、舊任理事長不得終止會務人員之勞動契約。
第五條 新進會務人員之薪資,以工作職務及工作年資敘薪。任專職總幹事或秘書職務者起薪25000元;經試用期後依其擔任職務之特殊性質或以工作經歷表現優良者酌增其薪資,專職總幹事以八仟至一萬元為調整原則,秘書以貳仟元為調整原則,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敘薪。
第六條 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行政組訂定之;會務人員請假規則依照勞委會發布「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本會應給予會務人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第七條 會務人員之考核依照工作績效(佔百分之五十),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及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四項評分。
第八條 第七條之考核應每年考核一次,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由理事長考核後送交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會務人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七十分不滿八十分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半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發給績效獎金;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終止契約。
前項薪資調整於新年度起調整,服務(含試用)於新年度前未滿一年者,其績
效獎金及調薪幅度比例,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
計算之。
第一項之調薪年限,最高以二十年為上限,達此上限且考核成績在七十五分以
上時,每年考核獎金加發一個月。
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與前項之考核獎金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
發放。
第九條之一 會務人員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本會應給予該員
當年度薪資一個月作為離職金。
第十條 會務人員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本會核發禮金1,200元。會務人員生育補助
8000元,結婚補助12000元,本人死亡時補助50000元,父母及配偶死亡時補助15000
元,以上均應檢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本會指派出差工作時,應發給會務人員必要之差旅費。
第十二條 本會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第十三條 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予一個月資遣金,未滿一年
時依照工作用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時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十四條 會務人員之退休,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本會每月提
撥 會務人員薪資總額百分之十為會務人員退休準備金;提撥會務人員每年一
個月薪資總額為資遣準備金前項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本會
總幹事、常務監事及會務人員組成,專戶存儲,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
保。
第十六條 會務人員於僱用契約期間,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會並交接清楚後,始得離職。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因臨時性、特定性專案計畫所僱用人員之僱用、待遇及獎金,依其計畫
辦理,並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之規定。前項僱用人員於僱用關係終止而與本會維持繼績性工作關係契約
時,其工作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