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91.12.26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5.4.16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務人員之績效考核,依「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請事假六日以上、病假十一日以上或事病假合計十五日以上,不得考列80分以上(即不得核給二個月之獎金);曠職一日以上,應予資遣或解聘。
第三條 會務人員之考核依照工作績效(佔百分之五十),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及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四項評分,各項細目如下:
一、工作績效(50%)
(一)、出勤狀況(30%):每遲到(早退)乙次扣本項分數10分。
(二)、交辦事項完成時效(30%):交辦事項有四項超過要求時間未完成,不得考列80分以上;交辦事項有六項超過要求時間未完成,應予資遣或解聘。
前項未完成工作,經再次要求,仍未於時間內完成者,應予資遣或解聘。
(三)、交辦事項滿意度(20%):由交辦主管評分,每次記錄。
(四)、配合會務情形(20%):由理事長及總幹事評分。
二、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
(一)公文書之草擬(30%):是否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公文書的草擬。
(二)文書繕打(40%):是否在適當時間內完成資料的繕打。
(三)資料整理(30%):是否在適當時間內完成資料的整理與統計。
三、服務態度(20%)
(一)、電話禮貌(30%):是否能以鈴聲三響之內接聽電話,並用傾德的技巧,將來話人之意見加以摘錄,轉給相關人員處理。
(二)、接待禮貌(30%):嘉賓來訪時,能否適時的洽問並加以引導。
(三)、同事情誼(20%):同事間是不是能夠互相幫忙,互相支援。
(四)、辦事態度(20%):是不是能適當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儘快完成工作。
四、品德操守(10%):由主管加以考核評定。
第四條 前條之考核除差假勤狀況外,每三個月做一次平時考核,分別於二、五、八、十一月底完成,並於十二月十日前彙整年度考核,於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五條 本辦法由行政組訂定,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績效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