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章程
87.11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制訂通過
88.11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90.11.17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七條、第十七條、刪除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91.11.30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六條、第二十一條
92.5.24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通過第四條第十二項、修正後通過第十二條
95.6.17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條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六條
97.6.14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00.06.11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103.06.12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內,並得在本市各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市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市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市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市各校教師會為本會會員。
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每一單位應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推派方式: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辦理。
第七條 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及分會會員除無本章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權利外,其餘應有之權利與義務與會員同。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理、監事之選舉,除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外,其餘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二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三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四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應具有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並參加各級教師會。
理事應保障參加本會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及國小等四類代表至少一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案罷免理事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罷免之,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產生。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除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外,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四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重要業務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有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之一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之二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委託書應有委託人之姓名、所屬學校教師會名稱、委託人簽名蓋章,並副知本會。
每位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位會員代表委託出席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如有超過情形,以報到先後順序決定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十元。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桃園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