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90.1.13 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3.1.08 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為使本會得於未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順利推展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四條之規定。
第二條:本會於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得設置本會分會,且應有三名以上教師加入後始得正式成立,其名稱為「桃園縣教師會○○學校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第三條:各分會設會長一人,並由理事長聘請各學校教師會籌備會之召集人擔任之。各學校教師會籌備會由各校專任教師組成,各校教師會籌備會運作有困難或疑義時,由本會理事會協調處理之。
第四條:各分會之會員代表得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除沒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外,其它之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第五條:各分會應於該校教師會成立時,自動解散,其財產歸屬各學校教師會。
第六條:本辦法於各學校教師會全部成立時,自動停止適用。
第七條:本辦法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向社會局及教育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