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定
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議決議
97.4.10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第九條及增訂通過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
第一條、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之所屬會員。
第三條、未按時繳畢或繳齊會費者,經理事會審議後,應予停權一年,並視為中斷會費。
第四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依本會章程,每單位須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始得復權。
第五條、申請復權之個人會員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並繳清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將費用劃撥至本會後始得復權。
第六條、前條所指「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以該個人會員出示最近年度之繳費證明(正本)為憑,如:收據、會員卡。無法出示證明者,一律以新台幣參仟元計算。
第七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如欲「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時,除應繳清前條所積欠之會費外,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八條、「特別諮詢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特別處理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九條、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申請復權至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間隔之日數,若未滿九十日,仍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九條之一、針對每年七月一日後,各校因退伍或由外縣市請調返鄉及初任正式教師者,於確認繳交下年度會費後,得向本會申請為當年度之個人會員,其個人會員資格,即從申請年度計算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授權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日期自九十六年度起計算之。
復權申請書-個人會員.doc
復權申請書-會員學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