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
95.02.15第六屆第五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一、編製目的:為健全本會檔案分類系統之建立及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之執行並製定本表,以為檔案分類管理及區分保存年限之準據。
二、編製方式:本表係採檔案分類表與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製之方式。
三、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本會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四、類目層級結構:本表依據本會之業務內容與性質,將其檔案區分為行政管理、組織、活動共三類,各類下之主要業務項目為『綱』層級,各主要業務項目之業務內涵,進一步視分類需要,依次以目、節、項為檔案類目之區分層級。
五、分類標記編排方式:本表之分類標記採純數字之等級制。而為利未來類目之擴充,各層級之『其他』類目置於該層級之末,標記為『99』。
六、使用日期:本表自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開始使用,修正時亦同。
七、使用方法:
〈一〉歸檔案件應由行政組就該件內容,依本表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二〉行政組應依據本表逐件查核案件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
〈三〉檔案分類應注意下列事項:
1.檔案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入較適當之類目。
2.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依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切之類目或主要事由所屬類目。
3.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八、修訂方法:本表得視組織,業務或檔案保存年限之更動情形,彙整相關註記資料,作為修正本表之依據。
區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