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導師輪替制實施要點」95.05.18
ㄧ、依據:
(ㄧ)教師法第四章第十六、十七條,全體教師依法享有退休、撫恤、資遣、專業自
主之權益與保障;亦負有遵守聘約、維護學生受教權、發揚師道及擔任導師之
義務。
(二)經95.02.10.校務會議通過研擬之。
二、目的:
(ㄧ)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二)兼顧情、理、法,建立導師之任期、年資、聘任、輪休、組織與申訴等原則。
三、主要精神:
(ㄧ)每位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責任與義務。
(二)凡擔任導師者,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制,克盡導師職責。
(三)擔任導師之人選,得依校務發展需求、各科配額比例、個人積分及特殊需要等
條件遴聘之;並以自願擔任者為優先順位。
四、組織、職掌與任期:
(ㄧ)組織:學校應成立「導師輪替遴聘小組」。訓導主任為當然召集人,成員包含教
務主任、輔導主任、每科代表各ㄧ人(於每學年結束前領域會議中推選)
、教師會代表二人,共廿三人組成。
(二)職掌:負責導師輪替制相關業務之審核與執行,如:輪休、免任與緩任資格審
查、年資積分審核、遴聘順位、特殊原因裁量與更換導師之處理等事宜。
(三)任期:每年自八月ㄧ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任期ㄧ年,連選得連任。
五、導師之輪替與遴聘原則:
(ㄧ)導師之任期:帶完該班三年為一任,中途接班帶至畢業亦為一任。
(二)新進教師須擔任兩任(六年)始得輪休。
(三)終身得免任之條件:
總積分滿六十三分者。(積分計算請參閱第(六)項說明)
(四)緩任之條件:需填妥緩任申請書,提交遴聘小組討論、審議通過後,當年得緩
任之。
1.個人健康因素(需附公立醫院證明不適任原因及就診紀錄);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發生重大傷病須照顧者(需附公立醫院證明,
最多以緩任三年為限);
3.當年度將服兵役者;
4.連任兩任導師之教師,或連任六年行政工作者;
5.特殊原因經遴聘小組過半通過者。
(五)導師遴聘之順位:
1.自願者 → 校務發展(配課及行政需求)→ 科目名額 → 各科排序(依積分)
2.以三年一任一休(休一年)為理想,唯遇該科目擔任導師數不足時,需共體時
艱,暫緩輪休,依積分排序遞補。
(六)積分計算:
1.年資積分:一年1分,半年以上O.5分。(公私立及他校年資均採計)
2.兼職積分:(只採計本校資歷)
(1)擔任本校導師分別為七年級1分、八年級2分、九年級3分,帶完一任累
計6分。救援導師之任期積分依該支援班級之年級積分採計。
(2)擔任主任職務一年3分、組長及編制內副組長一年2分,協助行政一年1
分。
(3)擔任校隊、童軍團及有常態性練習事實之指導教師一年1分(特殊情況經
業務單位主管證明者,最高可加至一年2分)。
(4)擔任季節性之團隊指導教師者,一年O.5分。
★第(3)、(4)項資格需領有聘書或經業務單位主管證明。
3.若積分相同時,自行協調或抽籤產生之。
(七)各科因故未推派代表、個人未填年資積分表,或未出席是項會議者,視同授權
遴聘小組,對於各項決議不得有異議。
六、導師遴聘流程:
(ㄧ)五月上旬填寫個人年資積分表、緩任申請書,送交訓導處。
(二)五月下旬教務處依校務發展及員額編配,提出各科須擔任之導師數,並預留新
進教師應擔任之導師名額,送交訓導處彙整。
(三)六月上旬由訓導主任召開遴聘小組會議,依本要點審核遴聘導師人選,陳校長
核定後給予聘書。若有不妥,校長可退回小組再議。
七、遴聘小組之決議:
(一)遴聘小組對於決議事項應有2/3以上出席(未能出席者,須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出席,且代理人不得為原遴聘小組之成員),出席1/2以上通過後始得定案。
(二)教師對遴聘小組之決議有異議者,得以書面向遴聘小組申訴。
(三)凡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經召集人召集「遴聘小組」研議修訂之。
八、兼任導師所衍生之困難,行政應主動提供積極的支援、協助與輔導。若發生不利班
級經營之事實,且遲未加改善,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導師工作者,得由訓導主任召集
遴聘小組專案討論之,並呈人、教評會併行處理。對於未曾輪休達九年以上、表現
優異及默默耕耘之優質教師,亦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九、本要點經遴聘小組研擬,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誠正國中導師聘任個人年資積分表
姓 名: | 性 別: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個人意願 | □本人自願擔任導師 |
年資積分 | 說 明 | 服務學校 | 起迄時間 | 自填積分 | 遴聘小組 核定積分 |
公私立及他校年資均採計。 ◎滿一年1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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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積分 (只限本校) | 說 明 | 擔任職務 | 起迄時間 | 自填積分 | |
導師 ◎滿一任6分 ◎七年級1分 八年級2分 九年級3分 | 導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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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 ◎滿一年1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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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及編制內副組長 ◎滿一年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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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滿一年3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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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隊、童軍團、常態性練習社團之指導教師 ◎滿一年1分 特殊情況經業務單位主管證明者,最高可加至一年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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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節性之團隊指導教師 ◎滿一年0.5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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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總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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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誠正國中教師暫緩擔任導師申請書
申請教師姓名: | 申請日期: |
符合緩任之條件 (請勾選) | □1.個人健康因素(需附公立醫院證明不適任原因及就診紀錄)。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發生重大傷病須照顧者(需附公立醫 院證明,最多以緩任三年為限)。 □3.當年度將服兵役者。 □4.連任兩任導師之教師,或連任六年行政工作者。 □5.其他特殊原因(請提充分佐證資料) 。 |
附 加 說 明 | |
證 明 文 件 | |
導師輪替遴聘小組審核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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