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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縣立后里國民中學導師遴用辦法       90.6.30 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二、本辦法之積分計算,以在本校擔任導師或行政兼職(主任、組長、童軍團長)年資決定,一年1分;半年0.5分 (若同時兼任兩項職務擇一計算) 。

三、下列教師得免兼導師職務:

(一)                年滿50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二)                兼職行政人員(主任、組長)。

(三)                童軍團長一人。

(四)                資源班合格特教教師(限兼資源班導師)。

(五)                擔任合作社經理者。

(六)                懷孕並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文件於七月份向訓導主任提出申請者。

(七)                常年擔任本校學生競賽團隊主要訓練指導教師,經校長核可者。

(八)                經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為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者(非因請假因素)。

(九)                若有特殊原因或因教務處排課需求,無法兼任導師,得由當事人或教務主任專案簽請校長召開導師遴用委員會(成員以校長及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兼任),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通過者。

四、本校教師,不分任教科目,均有擔任各年級導師的義務,並以將所接任班級帶至畢業為原則(上述第三條各項除外)。

五、新學年度導師任用順位與原則如下:

(一)順位:

1、自願繼續擔任導師並向訓導主任提出不參加遴用者。

2、新進合格教師(含代課)。

3、在本校擔任畢業班導師,導師年資或併計行政兼職年資未連續滿三年者。 

4、前一年度為專任教師,由積分低者依序任用。

5、行政兼職同仁不再續任者或在本校擔任畢業班導師且導師年資或併計行政兼職年資連續滿三年以上者,由積分低者依序任用。

(二)原則:新生班級導師任用,以前一年度因在本校擔任畢業班導師且導師年資連續滿三年以上而輪休的專任教師優先任用。   

六、學年中因離職、調職或其他特殊原因產生的導師空缺,依下列順位遞補:

(一)                由校長延聘合適人員接任。

(二)                新進合格教師。

(三)                由該年度專任教師,積分低者依序任用。

若於上學期遞補計積分1分,下學期遞補計0.5分。

七、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三項,若遇同積分,以在本校服務年資少者優先任用;若積分及本校服務年資皆相同,以年少者優先任用。

八、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訓導處須統計全校同仁積分,公佈全校同仁參考。

九、依本辦法實施導師遴用,若遇爭議,得由訓導主任召集導師遴用委員會委員商議解決,決議方式比照第三條第九項,相關人員不得異議,並由校長於校務會議提出報告。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3100
劃撥帳號:19308339 傳真:03-2811996 Email:teunio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