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民主應多一點教育,少一點政治
請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審查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文 /95.5.23本會新聞稿
國中小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教育法第10條),亦即校園中與「錢」、「權」有關的重大決定都須經過校務會議,而這樣吸引人的權力組織,竟然在縣市政府有意無意之間,為迎合家長會的需求,不僅限縮全體教師參加的權利,強制以比例制稀釋學校主體的教師代表比例,這些動作不得不讓人擔心:原本單純的學校校務會議,恐將讓校園一步一步淪為政治與利益分配的「金權交易中心」!
校務會議保留了「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的參與,是因為校園中有許多事項是第一線的老師最清楚,也最需要老師參與,因此讓全體教師參與是有其必要性,讓校務會議的決定能更貼近「教育」專業!
很遺憾的,我們卻看見部分縣市似乎被少數的家長會挾持,將校務會議當成政治席次的分配,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決策的權利,是否方便遂行背後「生意」盎然的的分配?
歷年來許多縣市屢傳校園採購弊案:舉凡營養午餐、電腦採購、學生制服變更、教科書、學校工程….等等,已讓校園蒙塵,納稅人荷包失血,現在各縣市政府再將校務會議的比例限制學校僅能採「教師代表比例制」,猶有甚者將「教師代表」的比例降至慘不忍睹的百分比,不禁讓人質疑,這些縣市政府如此大刀闊斧的砍掉教師參與校園民主的管道,其背後的動機為何?也讓人擔心校園將更容易淪限於更大的「金權交易」風暴!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教法第十條)。
很明顯的,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兩種成員比例供學校使用才對,亦即:「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和「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供學校選擇使用。
校務會議之實施辦法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所以,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辦法應送立法院,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行政命令之審查 」。
據了解各縣市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幾乎沒有依法送達立法院、提報立法院會議審查,所以立法院應要求各縣市政府將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送立法院審查,若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縣市政府閃避法令規定的立法程序,讓授權命令成為違法的工具,將造成校園民主的質變 ,請立委諸公關心,我們希望校園民主應多一點教育,少一點政治--讓校務會議合法、合理化,還校園民主的教育真本質!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 95.5.23
聯絡電話:09524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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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民主豈能光說不練?
--抗議縣市教育局剝奪教師出席校務會議權利記者會
台北市教師會新聞稿發稿日期:95/05/23聯絡人:總幹事羅德水0920439868
��為了抗議縣市教育局未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縣、新竹縣等縣市教師會理事長今日在立法委員李永萍與全教會理事長吳忠泰的陪同下召開O者會。
台北市教師會指出,依法實施校務會議可以說是觀察校園民主化的重要指標,「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然而,檢視部分縣市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不僅於名稱上抵觸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進一步看,無論就條文與法令修正程序而言,亦有再行檢討的空間。
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的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對於國中小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規定可說南轅北轍,基本上,基隆市、彰化縣、台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南市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均合乎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落實校園民主的表率。相對而言,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台東縣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卻在無法律授權下,增加法律所無之組成限制,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以「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例,在無法律授權下,竟然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上者,一律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大開民主倒車,實不足取。
應邀出席記者會的永嘉法律事務所李漢中律師表示,所謂依法行政乃謂,國家不僅制定、執行及維護法律,其本身亦必須遵守法律,而不得違反、逾越或抵觸法律。申言之,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均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顯與國教法所稱「成員比例」授權範圍有所逾越,且區分三十人以上以下之基準缺乏依據,恐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子法逾越母法範圍之情事。
依國教法規定,校務會議可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攸關校務發展與教師權益至鉅,落實校園民主不該只是口號,台北市教師會呼籲台北市、桃園縣等縣市教育局應速速向基隆市、彰化縣、台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南市等縣市教育局看齊,保障教師依法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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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務會議代表制」媒體報導
校務會議代表制教師批黑箱作業
(華視新聞網 2006/05/23 12:41)
民主政治一向是台灣的驕傲,不過在國中小校園裡,民主卻是大開倒車,有老師就站出來批評,教育局放任校務會議採代表制,讓老師不能全員參加,權益大受影響,根本沒有民主可言。老師在學校作育英才,教導小朋友什麼是民主,但是現在的校園環境,卻被批評,一點都不民主,攸關老師權益的校務會議,老師們不能全員參加,老師站出來說,這是黑箱作業。全教會列出統計,全國各縣市的校園以桃園縣最不民主,校務會議只有三成左右的老師可以參加。不民主第二第三分別是台東縣、高雄市。不過還有更慘的。面對校園不民主,國教司的態度也只能依法辦理。全教會呼籲教育部正視這個問題,不要讓老師們孤立無援不能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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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利疑遭剝奪
代表制校務會議 地方恐違法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國語日報文教新聞版2 記者陳康宜報導】
立法委員李永萍與縣市教會代表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校務會議的教師成員上,不應該排除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的機會,但卻有部分縣市明文規定教師只能以「代表制」參與校務會議,明顯違法,要求教育部重新解釋法令,發文各縣市教育局改善。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根據國教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國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檢視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卻發現北市、中市、高市、桃縣、東縣、竹縣等縣市教育局,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的權利。
永嘉法律事務所律師漢中表示,以北市為例,實施要點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三十人以上的教師員額三十人以上的教師出席會議權利,有違反國教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