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僑善國小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一、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 目的:
(一)、 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二)、 以建立導師任期、年資、聘任、組織與申訴等制度。
三、 基本規範:
(一)、 每位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與責任。
(二)、 凡擔任導師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克盡導師職責。
(三)、 導師人選,依教師意願,導師年資積分及學校特殊需求等條件遴聘之。
四、 組織:
(一)、 本校應成立導師輪替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負責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執行。
(二)、 小組成員共十一人: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包括: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科任推派一人及各學年教師推派一人組成。
五、 導師職務:
(一)、 輔導與管教學生方面:
1. 瞭解學生的個別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以作為個別指導的基礎。
2. 對於學生的思想、行為、學業、身心發展及特殊潛能應有正確認識,以便因材施教。
3. 充分利用課餘時間,指導學生辦理增進班級氣氛之活動,培養師生感情。
4. 家庭訪問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保持密切聯繫,以發揮整體輔導的功能。
(二)、 推展校務方面:
1. 出席各種會議並執行各種會議有關之決議。
2. 協助學校推展校務工作。
3. 協助各處室推展各項教育活動。
六、 導師的工作項目:
(一)、 班級經營規劃與實施:
1. 每日早晨到校督導學生教室及公共區域之清掃並檢查值日生之工作。
2. 指導學生自習、升降旗及各種集會的學生管理。
3. 指導學生布置教室相關工作。
4. 指導學生參加各項參觀教學活動。
5. 配合教學自編補充教材。
6. 指導班會、各項課外活動及社區服務。
7. 建立教室常規、班級生活公約。
8. 指導學生選拔及訓練班級自治幹部。
9. 協助編組學生上下學路隊。
(二)、 班級事務處理:
1. 處理學生請假、缺課、曠課事項。
2. 編排學生座位及集合隊形。
3. 實施班級輔導活動,隨時輔導學生言行,實施個別談話。
4. 協辦學生註冊事宜。
5. 協辦班級各項收費事宜。
6. 協助推行學生安全教育。
7. 協助、指導學生午餐相關事宜。
8. 輔導學生升學。
9. 批改各科作業、製作教具、準備教學資料、更換教學布置資料。
(三)、 學生學習與生活教育之輔導:
1. 檢查學生服裝儀容及違禁物品。
2. 糾正學生違規行為,並列入生活考核記錄。
3. 指導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身心健康和生活作息。
4. 考察學生綜合表現並填寫輔導紀錄表。
5. 學生常規訓練、指導。
6. 榮譽制度之推動。
7. 指導學生規劃假期生活。
(四)、 協同處理個案認輔事項:
1. 實施班級輔導活動,隨時輔導學生言行,實施個別談話。
(五)、 親師溝通:
1. 調查學生家庭狀況,並實施家庭訪問,並做成紀錄。
2. 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班級家長會相關事宜。
(六)、 協助學生申訴事件處理。
(七)、 該班中輟生之提報及追蹤與輔導事宜。
(八)、 擔任導護輪值工作並處理相關事務。
(九)、 處理學生問題及其他偶發事件。
(十)、 出席校內各種有關導師工作的會議。
(十一)、 協助及參與其他與教學有關之行政事務。
七、 輪替與遴聘原則:
(一)、 導師任期
1. 導師任期,原則上以帶班二年為一任期。
2.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以帶完該班直到年段結束為原則。
(二)、 導師年資積分計算
1. 導師年資積分以任職本校導師年資,並追溯自創校起採計。
2. 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 :
積分=服務年資×1+任職本校導師年資×1+本校組長年資×0.5+本校主任×1
3. 年資積分計算:計至申請當學年度7月31日止。
(三)、 導師遴聘順位原則
1. 自願者(經執行小組審定同意後聘任)。
2. 行政裁量。
3. 積分較高者,優先選擇:積分相同,經協調產生;協調不成,採抽籤方式決定。
(四)、 特殊情況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專案討論。
具下列情形之一,於每學年度期末(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經執行小組審查通過,得免兼導師職務
1. 已懷身孕。
2. 教師年滿五十歲者 (依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3. 領有殘障手冊者。
4. 具特殊專長、需經常協助學校行政職務者,例如:資訊教師、英語教師、舞蹈教師等職務者(二位以上同一專長之教師,積分高者為優先)。
5. 修畢特教學分專職任教特教身心障礙資源班者。
八、 導師遴聘程序與流程
(一)、 五月底教師填寫導師年資暨意願調查表,計算積分。(調查表由教務處負責編製)
(二)、 執行小組於六月中旬召開會議,審查積分,決定新學年度導師人選。
九、 導師遴聘決議原則
(一)、 執行小組決議事項,應經執行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提出導師建議名單。
(二)、 執行小組提出導師建議名單,由校長核定後發給聘書。校長對執行小組所提名單,如有反對意見,則退回由執行小組覆議。
(三)、 教師對執行小組之決議,認為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得於導師名單公佈後十日內,向執行小組提出申覆。
十、 考核:
由學校組成考核委員會,就導師平時工作表現、出勤狀況,採平時、定期考核方式,列
入年度考績或調整導師依據。
十一、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