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
導師輪任實施要點
89.11.02校務會議訂定
91.06.27校務會議修定
93.01.15校務會議修定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二、目的:為使責任分擔公平、公正,促進團結和諧,共謀本校之進步
與發展。
三、對象:本校合格專任教師(含進修學校)。
四、積點計算方式:
(一)積點採計自民國八十年八月起,在本校任職之年資。
(二)任職不滿一學期不計點。
(三)專任教師一學期一點(含延長病假者)
(四)兼任班導師(不含代理導師)一學期三點。
(五)兼任行政職務(科主任、組長、處室主任、秘書、進修學校主
任、組長)一學期三點。
(六)留職停薪之年度以零點計算。
(七)年紀滿五十歲者加十點,每滿一歲累加二點。
五、遴選一般原則
(一)優先順序:
1、考量教師教學活動。(如配課:以職業類科、國文科、英文
(語)科、數學科兼職佔該科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科佔
二分之一為原則)(含兼行政教師)。
2、志願者。
3、積點較低者。
4、研習或進修未在原職服務達一學期以上返校服務者。
5、藝能科老師得視教學活動與學生事務之任務予以順延聘兼。
(二)積點相同時順序編排原則:以抽籤決定。
(三)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事由無法受聘兼導師應簽請校長核准
後,順延一學年候聘兼任。
(四)受聘兼導師之班級,以訓導任務、教學活動為依據,陳校長核
准後聘任。
(五)受聘兼任導師以連續三年為原則,無特殊原因不更換班級或終
止聘兼。
(六)連續擔任導師三年以上之畢業班導師,得優先擔任專任教師一
年。
六、本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