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修正規定
91年4月24日台(九一)國字第910053181號令訂定
92年9月24日台(九二)國字第920125017號令修正
95年6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086011B號令修正
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
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