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難解的問題-導護問題
在台灣,國中小的校園裡,其實充滿了很多難解的問題,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個問題吧!
台灣在教育方面的交通問題有兩個.一個是校外安親班的娃娃車問題,另外一個就是校外路口的導護問題.其中娃娃車的問題跟老師比較無關,所以在老師這個圈子裡很少人會去討論.就算有,也跟大家關切的娃娃車車輛安全問題無關.在台灣,老師的圈子裡,大家最關心的還是校外的導護問題.
台灣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導護是什麼?導護就是在上下學的時候,為了小朋友的交通安全,由學校老師及義工擔任戒護學童安全的工作.導護的形式有校外的交通導護與校內安全導護.校外的交通導護主要是在學校附近路口協助小朋友平安穿越馬路.而校內安全的導護工作,主要是為了保護少數配合父母上班時間,必須跟著離家而提早就到學校的小朋友的人身安全.
多年來這個工作一直都由老師們所擔任,我擔任教職14年,以前也很少有老師去追究這個工作是不是老師應該做的.不過,當立法院通過教師法之後,教師的任用改為聘任制,老師們權利義務除了教師法相關法令規範之外,還有學校的聘約也是老師們要去遵守的.當時在教師之中,有識者就意識到,這樣的改變會對老師的工作條件有很大的衝擊.同時也是老師們該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工作內容的時候.因此,伴隨著各級教師會的成立,許多過去因著威權體制沿用的不合時宜的法令與規章被提出來討論,有的已經廢止,有些則正在各界的討論中.其中導護老師的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老師的導護工作其實當初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後來廢省之後,相關的規定也因此廢止.其實,「學生從自己家裡到學校的交通安全為什麼是老師的責任?」這個問題一直在許多老師的腦海中縈繞.另外,老師們心裡還有兩個疑問:
(1)導師執行導護時,早自修或營養午餐無人指導學生或因執勤而提早下課,若學生出問題,請問:老師要不要承擔失職之責任?
(2)執行導護時,教師不是交通警察,亦未有指揮權,若指揮出問題,而肇致學生受傷,請問老師要不要承擔業務過失之責?既是學校應辦事務,則在法律定位上會被視為公務,教師長期執行交通導護已被視為當然,則教師執行導護即在執行公務,若執行不當出了問題,是否會被提起公訴?這是教師心理背負的最大負擔!
這些疑慮,一直到有老師因為執行導護工作發生意外,整個臺面化.台灣的交通紊亂,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會出事情,大家不感意外.事情是駕駛人撞到穿越馬路的小朋友之後,竟然出面控告老師執行導護的時候太慢放下攔阻車輛的旗幟致使他來不及煞車撞到穿越馬路的小朋友.而對簿公堂的結果是老師敗訴.這個判例的出現讓很多老師意識到,導護工作是有風險的.而且,在面對這個風險得時候,學校方面往往也愛莫能助.再者,如果一個班級的老師如果在校外執行導護工作,而班上同學如果在這個時候出事情,老師到底要不要付責任呢?或許您會認為老師已經在外執行勤務,應該沒有責任.不過,在之前也有下課時間小朋友在教室外面玩耍,受了傷老師要負責賠償的案例出現.所以老師們怎麼能安心值勤呢?
查閱了小關的討論,其中有幾個很奇怪的論點,在此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1.老師的導護工作是交通安全教育也是社會教育有關事項事項,因此老師不能推卻導護工作?
交通安全教育我們在課堂上會教導小朋友.難道要在馬路上才能指導嗎?總不能因為要老師站校外導護就硬扣上吧.再者,社會教育相關事項的範圍很大.如果這個是社會教育,那以後很多工作只要沒人做,就歸類為社會教育,那老師的工作不就無限膨脹了嗎?大家不要以為我的說法誇大,我們台灣在基礎教育的投資是如此不足,如果再繼續惡化下去,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呢?
2.雖然法律並沒有說老師要做導護,但是也沒說不用.因此老師不能推卻這項工作.
基本上這種說法根本就沒有法學素養,實在不值得一駁,試想小朋友從家裡出門到學校的安全問題,怎麼會是老師要去負責的呢?這就是法律上不敢,也不能把校外導護工作明列為老師工作項目的原因之一.
3.請老師本著疼愛孩子的心來繼續執行這項工作.
這也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難道家長就不用本著疼愛自己孩子的心送小朋友到學校嗎?我想這也應該算是親權的一部份吧!校外導護工作是不是老師們應該做的,這才是討論的重點,就好比有人幫你提東西,他就應該要繼續幫你下去嗎?這又跟愛心何干呢?
這些問題在我所服務的學校最近也受到關注與討論.首先是上個學期末,期末的校務會議中有老師提出了一個提案,希望能停止學校老師的導護工作.但是因為爭議過大,所以並沒有作成什麼重大的決議.不過,我提出的修正意見:導護輪值改排定為班級,班級老師的導護如果有班級家長可以代替執行,則該班的導護工作由家長擔任.獲得老師們的支持,成為當時的共識.不過前提是:老師們必須先跟家長們說明,而且要有家長可以幫忙值勤.而老師則留在班上照顧班上的小朋友.
這個提案提出之後,是否有人照著去做呢?我不得而知.就我自己而言,我並沒有這麼做.而在本校有關導護問題,表面上似乎已經平息,但是,上週的導護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時,卻發生一位老師拒絕擔任導護工作的情形.結果搞得老師們烏煙瘴氣,而在會議中學校提出針對這個事項的臨時行政會議的決議,其內容就是把我上面提出反對老師停止站校外導護的論點.而且還提出排定值勤路口交通導護者,經通知而未到值勤時,由學務處將導護值勤簽名記錄簿送交考核委員會處理。我不知道這個行政會議決議的約束力有多大,但是這麼具有爭議性的問題,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實在有欠考量.如果我是學校的主事者,我會利用這次的爭議召開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並且擴大開放家長參與來共同討論.一方面讓家長們了解老師的立場與想法,一方面讓熱心的家長意識到學生到校的安全也是家長不可逃避的責任,對行政人員而言,也可以藉此招募更多義工來投入這項工作.我想這樣才是在處理問題吧!
發表於 2005年11月22日 12:3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