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
二、 | 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參加人員由全校專任教職員工,自治市長及家長代表共同參加,其中家長代表為依各校班級數 。 二十四班以下:一人至三人 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四人至六人 四十九班至六十班:七人至九人 六十一班以上:十人至十二人 家長代表除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家長會產生。必要時得邀集有關人員列席。 |
三、 | 校務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常會每學期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學期末召開,校長為召集人。臨時會得於學期中經全校專任教職員工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後召開。 |
四、 | 校務會議之召開全體專任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應出席參加,以校長為主席,研討學校興革事宜,重大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五、 | 校務會議可決議事項如下: - 校務發展計畫
-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 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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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務會議於十天前公布。校務會議之提案於會議五天前提出,應有全校專任教職員工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向學校提出。 |
七、 | 校務會議之議事程序,得由校務會議訂之。 |
八、 | 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
九、 | 本要點經縣長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