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101年3月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縣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四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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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教師兼任主任 | 6 | 6 | 5 | 4 | 3 | 2 | 2 | 2 |
教師兼任組長 | 14 | 14 | 13 | 12 | 12 | 11 | 10 | 9 |
教師兼任導師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16 |
專任教師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協助行政教師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6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8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0節 | 每校每週1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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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師兼任之。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