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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崇德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條及第二項條文研訂。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依教師法精神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聘約準則。

 

貳、目 

一、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免任、緩任與聘任原則。

三、落實兼職導師輪替制度,以促進和諧的校園氣氛。

 

叁、實施原則

一、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全體教師除兼任行政人員外,一律為導師聘任對象,於每學年度前,由訓導處簽陳擔任導師名單,奉校長核定後遴聘之。

三、導師之任期,一律以擔任原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四、中途接任導師或經協商調整班級導師者,均以帶新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五、兼任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擔任導師一個任期之後,得申請免兼導師職務一年,但基於學校行政需要,則不在此限。

六、重病或特殊情況者,應提出相關證明,經核准後申請暫時免兼導師職務一年。

*附件 

臺中市立崇德國中     學年度教師免兼導師職務申請書

教師姓名

 

 

聯絡

電話

 

 

 免兼事由

 

 

證明資料

 

 

□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相關資料 □其他

審核

校長:          訓導主任:           訓育組長:

                人事主任:                 

 

會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3100
劃撥帳號:19308339 傳真:03-2811996 Email:teunio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