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崇德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 據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條及第二項條文研訂。本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依教師法精神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聘約準則。
貳、目 的
一、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免任、緩任與聘任原則。
三、落實兼職導師輪替制度,以促進和諧的校園氣氛。
叁、實施原則
一、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全體教師除兼任行政人員外,一律為導師聘任對象,於每學年度前,由訓導處簽陳擔任導師名單,奉校長核定後遴聘之。
三、導師之任期,一律以擔任原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四、中途接任導師或經協商調整班級導師者,均以帶新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五、兼任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擔任導師一個任期之後,得申請免兼導師職務一年,但基於學校行政需要,則不在此限。
六、重病或特殊情況者,應提出相關證明,經核准後申請暫時免兼導師職務一年。
*附件
臺中市立崇德國中 學年度教師免兼導師職務申請書 |
教師姓名 | | 性 別 | | 聯絡 電話 | | 簽 名 | |
免兼事由 | |
證明資料 | □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相關資料 □其他 |
審核 | 校長: 訓導主任: 訓育組長: 人事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