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小國民小學教師超額處理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超額處理要點訂定之。
二、為減少教師超額問題產生時所需協調成本,應依本辦法排序提列本校超額教師名單。
三、本校超出法定編制之教師員額列為超額教師。
四、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其先後順序:
1. 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依下列原則排序:
(1) 於本校服務年資,以資深者優先。
(2) 於本校服務年資相同,以下列日期較先者優先。
進入本校服務類型之日期界定如下:
a.「本校甄選」教師:錄取公告之日期。
b.「公費生」教師:至宜蘭縣政府辦理報到之日期。
c.「他校超額」教師: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同意聘任之日期。
d.「縣外介聘」教師: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達成縣外介聘教師名單之日期。
e.非上述類型者:至本校報到之日期。
(3)若上述條件相同,依進入本校服務之類型。
a.「本校甄選」教師:名次較前者優先。
b.「公費生」教師:T分數高者優先。
c.「他校超額」教師:順序是任教總年資較深者優先→年齡長者優先→女性優先。
d.「縣外介聘」教師:縣外介聘時積分高者優先。
e.非上述類型者:依至本校報到日期較先者優先。
(4)若上述條件相同,任教總年資較深者優先。
(5)若上述條件相同,抽籤決定。
2、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依下列原則排序:
(1) 於本校服務年資,以資淺者優先。
(2) 於本校服務年資相同,以下列日期較後者優先。
進入本校服務類型之日期界定如下:
a.「本校甄選」教師:錄取公告之日期。
b.「公費生」教師:至宜蘭縣政府辦理報到之日期。
c.「他校超額」教師: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同意聘任之日期。
d.「縣外介聘」教師: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達成縣外介聘教師名單之日期。
e.非上述類型者:至本校報到日期。
(3)若上述條件相同,依進入本校服務之類型。
a.「本校甄選」教師:名次較後者優先。
b.「公費生」教師:T分數低者優先。
c.「他校超額」教師:順序是任教總年資較淺者優先→年紀輕者優先→男性優先。
d.「縣外介聘」教師:縣外介聘時積分低者優先。
e.非上述類型者:至本校報到日期較後者優先。
(4)若上述條件相同,任教總年資較淺者優先。
(5)若上述條件相同,抽籤決定。
五、擔任本校校長回任教師者,擔任本校校長年資得以併計為本校服務年資及任教總年資。
六、每學年由人事單位依本辦法提出本校教師超額排序名單。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據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超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