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2年7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20162117號函訂定
94年8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40230227號函修正
95年6月19日府教學字第0950175340號函修正
99年9月28日府教數字第0990380198號函修正
101年5月7日府教中字第1010086071號函修正,並自101年1月起施行
101年8月10日府教中字第1010179386號函修正,並自101年8月起施行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二、適用對象:本縣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中小學國中部)之正式教師、代
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學習領域 節數 類別 | 國文 | 英語 | 數學 | 自 然 與 生活科技 | 社會 | 健康與 體 育 | 藝術與人 文 | 綜 合 活 動 |
專任教師 | 16 | 18 | 18 | 18 | 18 | 19 | 20 | 20 |
兼導師 |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制。
班級數 節數 職別 | 17(含) 班以下 | 18~ 26 | 27~35 | 36~44 | 45~53 | 54~62 | 63(含)班以上 |
主 任 | 6 | 6 | 4 | 2 | 1 | 1 | 1 |
組 長 | 10 | 8 | 8 | 6 | 4 | 2 | 1 |
副 組 長 | | | | | | 4 | 2 |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總節數 | 每校每週 14節 | 每校每週 20節 | 每校每週 26節 | 每校每週 32節 |
輔導教師 | 酌減授課節數10節,但必須是員額編制內之輔導教師,在輔導室實際參與行政工作輔導行為偏差學生者。 |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狀況,經報本
府核准後實施。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減少或停
止補助,將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