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立潭秀國中導師輪任制度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決議修正。
三、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決議修正。
四、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決議修正。
貳、目的:建立制度,落實導師工作參予機會均等。
參、辦法:
一、本校教師︵含代課教師︶均有擔任導師的權利及義務。
二、校長遴聘導師依校務需要,參考本校導師輪任順序表列
名冊聘任之。
三、導師帶班以連續帶至班級畢業為原則︵生物與健教教師
除外︶。
四、合乎下列原因之教師得免當導師︵待原因消失後,立即
排入輪任順序表候聘︶。
1新進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
2待產教師得於學期前提出申請免兼導師。
3年齡五十歲以上並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五年者。
4於學期中屆滿五十歲者,應擔任導師職務至該學年結束。
5美術教師免兼導師,但須負責指導美術社團、對外比賽
及行政上需要之美工設計及製作。
6音樂教師免兼導師,但須負責指導合唱團、樂隊訓練及
行政配合之工作。
7體育教師免兼導師,但須負責指導田徑、排球、手球及
其他對外比賽之訓練及行政上需要之配合。
8連續擔任三年導師及行政工作者。
9身體有恙,並逐年經公立醫院證明不能勝任導師工作且
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者。
五、導師輪任順序表排定原則:
1專任教師志願當導師者,視行政需要優先考量。
2擔任專任教師一年以上者。
3擔任行政工作或導師未滿三年者︵非應屆畢業班導師或
剛卸行政工作者優先︶。
4導師分數小者優先。
5導師分數計算辦法:
︵導師分數︶=︵行政、導師年資︶÷ ︵教師在校年資︶
教師在校年資、行政年資、導師年資以任滿一學期為
採計單位。
離職後再介聘回校任職者,第二次任職前的資歷一律
不予採計。
六、學期中進修學位者,輪到導師時,於進修之日,其職務
應自行覓尋職務代理人。
七、其他未盡事宜,得專案簽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肆、本要點於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