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楊梅鎮瑞梅國民小學減班超額教師移撥辦法
94年1月19日校務會議制定
94年2月23日校務會議修定
94年2月27日校務會議修定
一、 制定目的:為因應94學年度楊光中小學成立,本校與鄰近學校學區重新劃
分,造成班級數減少,致教師人數超過原93學年度教師編制人
數(以下稱超額教師),為辦理本校超額教師介聘、移撥, 特制定本法。
二、超額教師移撥辦法
(一)、本校自願列為「超額教師」人數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時,以自願方式介聘。
(二)、本校自願列為「超額教師」人數多於本校該年度超額教師人數十一下列順位排序辦理。
1.以本校服務年資比較正式教師年資資深者優先。
2.以教學總服務年資比較正式教師年資資深者優先。
3.超額積分比較積分高者優先(積分表如附件一)。
4.性別比較女性教師優先。
5.年齡年長者優先。
6.抽籤。
本法(二)、1要點如有留職停薪年資均需扣除該段年資。(不包含含服兵役年資)
(三)、本校自願超額介聘教師人數少於本校該學年度超額教師人數時,依下列順位排序辦理。
1.自願方式。
2.以本校服務年資比較,正式教師年資資淺者。
3.以教學總服務年資比較,正式教師年資資淺者。
4.超額積分比較積分低者。
5.抽籤。
本法(三)、2要點如有留職停薪年資均需扣除該段年資。(不包含含服兵役年資)。
三、依桃園縣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四點,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他因素)之權益,該留職停薪教師須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始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四、主任之遷調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不受本辦法限制。
五、超額職員、工友遷調亦視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辦理。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