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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訊息】 本會發揮監督力量,桃園縣終於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文/侯振輝(本會特教主委)

民國101年因應教師課稅,經本會調查全國各縣市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發現桃園縣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為19節,皆比其他縣市高,而本會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爭取,曾多次要求縣府再次召開授課節數修正會議,期間也曾去函教育部長信箱,建請教育部訂定全國統一的國小資源班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本會亦在101.10.18特教諮詢會中,提出臨時動議,指出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102.4.18縣府終於發函,確定自102學年度起生效,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

 

PS: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亞太),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特教主委 侯振輝 敬啟

●●以下整理本會處理過程----監督力量,要求桃園縣政府比照其他縣市調降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
-------------------------------------------------------------------------------------------------------
101.05.2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101.10.11去函部長信箱
101.10.15部長信箱回函
101.10.18特教諮詢會會議記錄
102.02.0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102.02.18縣府回函
102.04.18資源班減課一節公文

 

相關資料詳如以下:

◎◎101.05.2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侯振輝、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31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儘速召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修正會議,並邀請本會之代表出席討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實施要點」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三、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其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四、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五、建議101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課之原則。
六、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建請 貴府對於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增設置特教組長,以符法令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

 

 

◎◎101.10.11去函部長信箱◎◎

========================================================

確認信函 2012-10-11
(部長信箱確認函Minister's Of MOE MailBox Confirmation e-mail)


親愛的侯振輝先生/小姐:

  您好!感謝您的來函,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為了確認您可以收到我們後續處理情形的回復,同時確定沒有其他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到部長信箱,請您在七日內點選上方的超連結文字,完成確認後,我們會立即將您的信件排入處理流程,優先處理。(如果您未做確認或超過七日內才做確認,我們將無法處理您的來信!)

  如果您並非寫信給本部,很可能是別人誤用(或冒用)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寄信,請勿需理會這封確認信函,直接刪除即可,我們將不會進行後續處理。

  您的來信內容為:說明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 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說明二:目前全國各縣市之國小資源班的授課節數不一,從15-20節都有,而民國101年教師課稅後, 特教老師同樣要繳稅,為何授課節數無法與普通班教師一樣,有明確之規定(專任教師不超過 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而本人也知曉,有些縣市之資源班,沒有導師的編制,所以建議 教育部應將普通班導師不超過16節,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16+20=36,將36除以2=18節, 因此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每週應不得超過18節,讓各縣市有明確之規定來遵守, 以解決勞逸不均,有失公平之現象。說明三: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資源班教師減授2節。說明四:建請教育部儘快訂定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之執行補充說明,以行文各縣市確實遵守。說明五:適用之時間點,不知可否追溯至101學年度上學期,或101學年度下學期,開始適用。說明六:附上本人整理之全國各縣市特教班授課節數附件(不含超鐘點2節),供教育部長官決策時參考。

  您可以依據您的信件編號:201210110003,至教育部網站查詢目前信件的處理情形,謝謝您的來信!

教育部部長信箱 敬啟
 

◎◎101.10.15部長信箱回函◎◎
========================================================================

----- 轉寄信件 ----
寄件者: 教育部部長信箱 <mail@mail.moe.gov.tw>
收件者: moxx67@yahoo.com.tw
寄件日期: 2012/10/15 (週一) 4:55 PM
主旨: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建議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每週不得超過18節
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php

信件編號:201210110003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特殊教育小組
傳  真:
承 辦 人:于承平
聯絡電話:02-77365613
發文日期:101-10-15
發文文號:臺特字第1010915354號
回覆內容:
侯老師:您好!
  您101年10月1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建議全國之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不超過18節之陳情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處理,敬復如下:
  經查「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2點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0節之上限。」復查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自治事項事項,包括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依據上開條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轄管學校教師授課節數之訂定,係依法對轄管學校所擁有之自治管理權限,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僅規範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您所提供調查資料為15-20節,亦未超出此一範圍),其亦屬其裁量權行使範圍。若由本部逕行規定國小資源班教師固定授課節數不超過18節,將嚴重侵犯地方政府自治權限,並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故不宜據以為之。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再次來函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事事順心!平安喜樂!
          教育部 敬上
 

◎◎101.10.18特教諮詢會會議記錄 ◎◎

===================================================================

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0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二、地點:本府2樓206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
五、主席致詞:
六、專案報告:
主題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
委員建議:
鄧敦仁委員-未來在12年國教宣導時,應主動轉達家長在多元表現部分配分有40分,但可獲取之上限分數為35分,保留 5分的彈性可減少學生及家長的疑慮。
主題二:提升學前幼教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規劃。
委員建議及提問:
(一)侯振輝委員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二)葉金鳳委員:請問目前學前合格教師數為何?
(三)鄭友泰委員:法規明訂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小時之規定是否太少,建議刪除時數之規定。
(四)何素華委員:學前研習課程的規劃建議再加入正向行為輔導及與家長溝通之課程,以解決教師在實務上經常會面對之問題。
業務科回覆:
(一)有關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將於定期召開之幼托整合會議上建議教育部將幼兒園人數計算併入學前特教班學生數。
(二)目前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263人、教保員為65人,私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689人、教保員為1646人、助理教保員人數為246人。
(三)研習課程規劃將依委員建議修正。
主席裁示:
(一)請業務科確認幼兒園組織及員額編制相關規定,並研議公立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若合併特教班學生人數後,協助學校得再增聘專任園長及相關人員之可行性。
(二)教師參加特教研習3小時之規定係為最低要求,在此規定下應訂定檢核機制,使全縣教師100%達到研習要求。請業務科規劃分區研習,務請在供給面提供足夠的研習場次,以利教師參與。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 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決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案由二: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說 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 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決 議:
1.本縣各項經費執行每年皆定期提報教育部及審計室審查,往年於教育局工作報告資料中,亦有部分工作項目經費支用說明。
2.為利委員了解特教經費執行情形,未來將於工作報告中增列各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
3.請業務科於102年2月召開特諮會時,提供委員102年度特教經費執行規劃,並於102年8月份會議時報告各項經費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委員了解。

八、本縣特教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編號 特教法
授權依據 桃園縣修訂子法名稱 修法情形
1 第5條第3項 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100.11.15已發布
2 第6條第1項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99.05.03已發布
3 第11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草案已召開修法會議討論,並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4 第40條第1項
5 第13條第2項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6 第21條第3項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1.01.31已發布
7 第27條第1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簽辦預告程序,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8 第32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9 第33條第2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101.10.03已發布
10 第40條第2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11 第44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12 第45條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7.20已發布
13 第47條第3項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草案已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1月簽准發布


九、臨時動議:
(一)孟瑛如委員:
1.請盡速修訂資源班實施要點,包含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納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之規定。
2.有關桃園縣資賦優異相關辦法請盡速修訂,包含課程審核、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除授權學校特推會審議外,縣府應訂定審核機制,如要求學校在委員聘請上應有外聘教授...等。
3.有關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歸屬,應有明確規定。
(二)侯振輝委員:
1.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2.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決議:
1. 資源班實施要點請業務科盡速修訂,有關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教學時數納入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方式,請特教輔導團研議,並於下次特諮會中提出報告說明。
2.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應歸於特教班,但考量特教生有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需求,學校應於開學前於普通班中保留特教生預安置名額,但不計算人數。惟倘經校內評估學生有回歸普通班需求時,且涉及增班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府將特教生人數納入普通班人數計算。

十、散會:下午5時30分
 

◎◎102.02.04建請縣府召開特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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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 F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3100
聯 絡 人:邱芳穎、侯振輝
受文者: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二縣教師字第007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局儘速召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修正會議,並邀請本會之代表出席討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實施要點」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三、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其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四、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五、建議102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課之原則。
六、對於貴局101年6月13日桃教特字第1010024934號函中說明,將另函文各縣市調查瞭解,其他縣市國小資源班課稅後之授課節數,懇請貴局提供調查後之相關資料,以利本會研究參考。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102.02.18縣府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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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8資源班減課一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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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戴美倫
電話:(03)3322101#7589
受文者:桃園縣◎◎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200689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68941A00_ATTCH1.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102學年度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二、因應幼稚園與托兒所自101年1月1日改制整合為「幼兒園」,爰修正旨揭要點部分文字。
三、另國小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自19節調整為18節,增加之超時授課鐘點由教育部補助各縣市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經費中支應。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會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3100
劃撥帳號:19308339 傳真:03-2811996 Email:teunio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