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大業國中導師輪任聘任辦法
9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實施目的:(一)使導師聘任公開化、公平化、制度化與人性化。
(二)建立導師兼職輪替制度,促進和諧的教學氣氛。
二、實施原則:(一)導師聘任以自願為優先。若自願人數不足,依積分排序,積分較低者優先擔任,若自願兼任導師超過需求,則以積分較低者為優先。
(二)導師三年為一任,兼任導師滿三年得輪休一年。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含主任、午餐祕書、組長、童軍團長)滿一年或擔任三年級畢業班導師者,亦得輪休一年。
(三)積分計算方式:
1.授課領域時數:(1)國文領域三分(2)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四分(3)其它領域均為五分。
2.服務本校年資:(1)主任、午餐祕書、組長、童軍團長、導師每滿一年二分(2)專任教師:每滿一年一分。未滿一年則減半計算。
3.年齡:(1)30歲以下:0分(2)31~35歲6個月:1分(3)35歲7個月~40
歲6個月:2分(4)40歲7個月~43歲6個月:3分(5)43歲7個月
~46歲6個月:5分(6)46歲7個月~50歲6個月:7分(7)50歲7
個月以上:10分。(年齡之計算以八月1日為準)
(四)本校教師會理事主席於其任期內得免兼導師。
(五)若遇新任導師人數不足時,則以所有候任教師計算積分,積分較低者優先
擔任。
三、導師之聘任或遇其個人因素,或因業務需要,或不適合擔任導師者,由「導師遴聘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酌情得予以免兼導師。「導師遴聘委員會」之組成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教師會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合計九人。各處室並應詳列書面資料供各遴聘委員參考。
四、不適任導師應經由「導師遴聘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通過後,中途以書面通知免兼,並將免兼事由送供考績委員會作為考績之重要依據,情節嚴重者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續聘與否之審議。
五、代理導師辦法由學務處另行訂定之。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簽署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