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立鹿寮國民中學導師輪替暨聘任辦法
(草案)
一、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訂定之。
二、凡本校專任教師(在特殊情形下得含代理、代課老師),無論任教科目,均有兼任導師職務之義務。
三、導師遴選須合法、合理,再兼之以情。遴選過程必須公開化、制度化,合乎公平正義原則,沒有特權亦不徇私。
四、本校導師之聘任由「導師聘任委員會」決議,陳報校長核可後聘任之。導師聘任委員會之組成如下:訓導主任兼召集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一人及該學年七大領域教學研究會召集人共十一人組成,任期為一學年(每年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導師任期:
1、導師任期以將該班帶至畢業一任期三年為原則。
2、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均須帶該班直至畢業。
六、積分計算:
1、擔任本校一、二年級導師滿一學年者,其計分為1分。
2、擔任本校三年級導師滿一學年者,其計分為2分。
3、擔任本校組長(生教組長、教學組長除外)滿一學年者,其
計分為2分。
4、擔任本校生教組長、教學組長滿一學年者,其計分為3分。
5、擔任本校處室主任滿一學年者,其計分為4分。
6、兼職任期未滿一學期者,每滿四週以該兼職務學年計分十分之一計算。滿一學期者,以該兼職務學年計分二分之一計算。
7、以上本校兼職計分累算回溯既往,但他校兼職年資不列入計算。
七、導師聘任順序:
1、自願擔任導師,且未經「導師聘任委員會」議決暫不適任導師職務者,優先安排擔任導師職務。
2、低積分者,若積分相同,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少者優先擔任
導師。若年資亦相同,則以年輕者優先。無法解決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3、教師自覓本校其他教師替代輪值導師職務者,須經「導師聘
任委員會」決議通過。
八、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優先免兼導師職務一年:
1、擔任導師職務一任期滿三年者。
2、擔任導師職務二任期滿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者。
3、擔任導師及組長、主任合併年資連續滿三年者。
4、擔任處室主任、生教組長、教學組長連續滿二年或其他組長
年資滿三年卸任者。
5、因校務發展需要、教務處排課困難或特殊行政考量,經行政
單位備妥具體理由提報,會訓導主任後,陳請校長同意者。
九、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若尚有免任導師的餘額,經「導師聘任委員會」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可後,按以下順位排入免任導師的名單中。服務年資及年齡計算皆以每年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一順位:本人或配偶罹患重大疾病者。(重大疾病定義:1.癌症--惡性腫瘤2.腦中風 3.心肌梗塞 4.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5.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6.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7.癱瘓。教師須提出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生證明,如涉違法,應負法律責任。)
第二順位:單親家庭且有國小二年級以下幼兒須照顧者。若家庭有特殊情況,無法擔任導師,將以個案另行討論。
第三順位:在本校服務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歲者。
第四順位:在本校服務滿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第五順位:懷有身孕者。(若已擔任導師職務,須帶完該學年。證明文件須於6月30日前向訓導主任提出。)
第六順位:擔任教職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七順位:擔任本校處室主任、組長年資合計滿十二年以上者。
第八順位:在本校服務滿十五年以上者。(按年資多寡排定優先順序)
十、兼任導師職務教師,因特殊因素於當學年中辭卸導師兼職者,須經「導師聘任委員會」決議通過,並陳報校長核可後始得去職。繼任導師人選,由本辦法第九條後順位年資低者優先遞補導師職務。
十一、師導師兼職未能完成本辦法第五條「導師任期」之規定,且因以下情形於中途辭卸者,其當年考績不得為四條一款(甲等):
1、經「導師聘任委員會」議決為暫不適任導師職務者。
2、原班級經營效能不良,由訓導處或教務處提出,經「導師聘任委員會」議決,並陳請校長核可,重新更換班級兼職導師者。
十二、「導師聘任委員會」決議原則:
1、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始得定案。
2、 委員會提出導師名單,由校長核定後遴聘之。
3、 教師對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先向委員會召集人提出申覆,委員會應於三日內召開處理。若當事者仍有異議,則提請校務會議議決之,議決結果當事人與「導師聘任委員會」皆應接受,不得再提申覆。
十三、本校導師遴選程序如下:
1、 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底前由訓導處發送意願調查表,調查本
校兼任一、二年級導師以外之教師擔任導師意願,並提報實際導師缺額與自願兼任導師職務人數。
2、 若自願兼任導師職務人數不足實際導師缺額,則依本辦法之
規定,由訓導處公告教師積分一覽表,依積分由低而高排序,依序列聘任名單,並列候補人員數人。該名單提交「導師聘任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之。
3、 每學年退伍教師及寒暑假中新進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除
外), 除兼任行政職務者外,應優先補足導師缺額。
十四、本辦法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