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立漳和國民中學導師輪替制實施要點修訂版(94.06.30)
89.06.14臨時校務會議通過(89.06.29校務會議追認、修訂通過)
92.08.25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第4款、第八條第2款、第十一條
93.08.30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第1、2、3款、增訂第六條第5款、第八條第4款
94.06.30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條第4款、第七條第1款、第八條第4款、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1款、第十二條。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漳和國中教師聘約第八條及台北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
施要點訂定之。
二、目的:
1、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2、建立導師之任期、年資、聘任、輪休、免任、組織與申訴等原則。
三、導師資格:
1、不分科別。
2、夫妻同校者擔任導師職務,一視同仁。
3、凡是本校教師皆負有擔任導師工作責任。
四、導師任期:
1、導師之任期原則上,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
2、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均須帶該班直至畢業。
3、擔任行政工作滿二年以上之組長,有權優先選擇帶班或休息一年。
4、擔任本校代表隊教練、音樂班術科導師、男女童軍團長、特教班老師、專任輔導老師者視同導師。
五、導師年資積分以任職本校導師之年資加年齡合計。
六、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
1、擔任本校導師滿一學年者,其積分為2分,依此累計。
2、擔任本校導師未滿一學年但滿一學期者,其積分為1分,依此累計。
3、曾任本校主任、組長、副組長、教練、音樂班術科導師、男女童軍團長、特教班老師、專任輔導老師(以聘書或簽呈為依據)其積分比照導師年資計算。
4、年齡積分每滿一歲積分1分,依此累計,以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5、擔任本校專任老師滿一學年其積分為1分,依此累計。
七、聘任導師先後順位:
在本校連續帶班年資較高者,則以依序優先參加一年級導師為主,亦可選擇中途帶班。
2、低積分者;若積分相同,以年輕者優先。
3、特殊個案者,提委員會議決後排序。
八、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免兼導師職務壹年。
1、任職導師壹任期(滿三年)者。
2、任職導師滿三年者(得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限制)
3、剛卸任行政工作之職務(須滿二年)者。
4、半年或一年內退休者。(有其他因素不能退休者,於下年度優先擔任導師,得不受第七條第2款之限制。
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免兼導師職務貳年:
1、連續任職導師滿六年者(得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限制)
2、剛卸任行政工作之職務(須滿四年)者。
十、聘任導師名額不足時;得暫緩輪休,其先後順位:
1、免兼導師職務壹年者。(以積分低者優先聘用,積分相同時,以年輕者為先)
2、免兼導師職務貳年者。
本條各款暫緩輪休者;依本辦法第七條各款先後順位聘任,且其暫緩輪休年限應予保留,待暫緩輪休原因消失,再依序優先輪休。
十一、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暫免兼導師職務,每次壹年,三年內以一次為限:
1、重度病患;已請假一個月以上長期住院或在家休養連續半年以上者。
2、懷有身孕者(已擔任導師職務,需帶完該學期)
3、不適任導師職務者,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得經教評會議決之。
4、擔任導師職務中途未竟責任者,有關原因得提請教評會議決之。
十二、擔任本校代表隊教練、音樂班術科導師、男女童軍團長、特教班老師、專任輔導老師者,由校方優先聘任。
十三、導師輪替委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教、訓、輔三處主任及級導師三人、
一、二、三導師代表各二人、專任代表八人及教師會會長,共二十一人組成,執行導師
輪替相關業務。
十四、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經導師輪替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之決議通過,方可定案。
十五、教師對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先向導師輪替委員會申覆,若
當事者仍有異議,得向教師會提出申訴,再與導師輪替委員會協商。
十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