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參與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101.10.18)之會議紀錄
報告人/侯振輝(本會特教委員會主委)
本會參與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101.10.18)會議,會中提出以下問題與提案: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3.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4.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5.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6.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其餘詳如後附會議紀錄
PS: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亞太),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
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桃園縣101學年度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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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101年10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二、地點:縣府2樓206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開會通知單
四、主持人:
五、主席致詞:
六、專案報告:
主題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
委員建議:
鄧敦仁委員-未來在12年國教宣導時,應主動轉達家長在多元表現部分配分有40分,但可獲取之上限分數為35分,保留 5分的彈性可減少學生及家長的疑慮。
主題二:提升學前幼教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規劃。
委員建議及提問:
(一)侯振輝委員
1.改制幼兒園之幼生人數計算排除學前特教班人數的做法並不合理,因為人數計算方式涉及幼兒園教師及教保人員編制問題。
2.若幼兒園設置專任園長,是否可再增聘一名教師擔任教學?
(二)葉金鳳委員:請問目前學前合格教師數為何?
(三)鄭友泰委員:法規明訂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小時之規定是否太少,建議刪除時數之規定。
(四)何素華委員:學前研習課程的規劃建議再加入正向行為輔導及與家長溝通之課程,以解決教師在實務上經常會面對之問題。
業務科回覆:
(一)有關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將於定期召開之幼托整合會議上建議教育部將幼兒園人數計算併入學前特教班學生數。
(二)目前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263人、教保員為65人,私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數為689人、教保員為1646人、助理教保員人數為246人。
(三)研習課程規劃將依委員建議修正。
主席裁示:
(一)請業務科確認幼兒園組織及員額編制相關規定,並研議公立幼兒園人數計算方式若合併特教班學生人數後,協助學校得再增聘專任園長及相關人員之可行性。
(二)教師參加特教研習3小時之規定係為最低要求,在此規定下應訂定檢核機制,使全縣教師100%達到研習要求。請業務科規劃分區研習,務請在供給面提供足夠的研習場次,以利教師參與。
七、提案討論:
案由一: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每年都應編列所有特教班別的資本門經費,專款專用,供所有特教班充實硬體設備使用。
說 明:1.桃園縣已將近十年,沒有編列各特教班別資本門的經費,許多設備都已達報廢年限。
2.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決 議:
1.本府每年編列經費於特教資源中心採購輔具設備供身障學童借用,目前相關設備已漸趨完善,今年度起將可移撥部分經費逐年補助縣內各特教班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
2.經費補助請結合訪視評鑑,以了解各校實際需求及補助之優先順序。
3.請宣導學校於編列校內各項經費時(如人事、水電、無障礙設施…),應同時含括普通班及特教班需求一併考量,校內資源分配亦應同時包含普通班及特教班。
案由二: 提案委員:侯振輝委員
請縣府提供100年度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說 明:1.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2.受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應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3.從今年起,請縣府應逐年提供每年之相關特教經費決算報告書,以供各委員參考特教預算之執行情形。
決 議:
1.本縣各項經費執行每年皆定期提報教育部及審計室審查,往年於教育局工作報告資料中,亦有部分工作項目經費支用說明。
2.為利委員了解特教經費執行情形,未來將於工作報告中增列各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
3.請業務科於102年2月召開特諮會時,提供委員102年度特教經費執行規劃,並於102年8月份會議時報告各項經費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委員了解。
八、本縣特教子法修法進度報告:
<DIV align=center>編號 | 特教法 授權依據 | 桃園縣修訂子法名稱 | 修法情形 |
1 | 第5條第3項 | 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 100.11.15已發布 |
2 | 第6條第1項 | 桃園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 99.05.03已發布 |
3 | 第11條第3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 草案已召開修法會議討論,並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
4 | 第40條第1項 |
5 | 第13條第2項 |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
6 | 第21條第3項 |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 101.01.31已發布 |
7 | 第27條第1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簽辦預告程序,預計12月提法規會審查 |
8 | 第32條第3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
9 | 第33條第2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1.10.03已發布 |
10 | 第40條第2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 草案研議中,將召開修法會議討論 |
11 | 第44條 |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草案將依法制處意見修正後提交法規會審查,預計12月提縣務會議 |
12 | 第45條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1.07.20已發布 |
13 | 第47條第3項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 草案已簽辦提局務會議討論,預計11月簽准發布 |
</DIV>
九、臨時動議:
(一)孟瑛如委員:
1.請盡速修訂資源班實施要點,包含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納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之規定。
2.有關桃園縣資賦優異相關辦法請盡速修訂,包含課程審核、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除授權學校特推會審議外,縣府應訂定審核機制,如要求學校在委員聘請上應有外聘教授...等。
3.有關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歸屬,應有明確規定。
(二)侯振輝委員:
1.ICF新制上路後,學生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上身障類別以新的代碼代替,因與舊制規定不同,造成特教教師困擾。
2.本縣資源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19節,較其他縣市偏高,建議重新修正。
決議:
1. 資源班實施要點請業務科盡速修訂,有關教師協同教學、入班支援等教學時數納入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方式,請特教輔導團研議,並於下次特諮會中提出報告說明。
2.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應歸於特教班,但考量特教生有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需求,學校應於開學前於普通班中保留特教生預安置名額,但不計算人數。惟倘經校內評估學生有回歸普通班需求時,且涉及增班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府將特教生人數納入普通班人數計算。
十、散會:下午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