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楊梅鎮富岡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辦法
95年4月6日修正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教評會對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超額教師以個人意願優先辦理,申請有多人時,依下列規定決定順序:
(一)、本校任教年資(資深者優先)。
(二)、合格教師任教總年資(資深者優先)。
(三)、年齡(年長者優先)。
四、超額教師無人意願時,則依下列規定決定順序:
(一)、本校任教年資(資淺者優先)。
(二)、合格教師任教總年資(資淺者優先)。
(三)、年齡(年小優先)。
五、第三、四條第一項本校任教年資計服兵役留職停薪年資及借調縣政府年資;不計進修留職停薪年資、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及代理教師年資。
六、經提報之超額教師遵照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