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口湖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處理原則
壹、 為確保教師權益,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及雲林縣政府教育局訂頒之「雲林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主任、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規定,訂定「雲林縣口湖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以為處理本校超額教師之依據。
貳、 本原則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因學校自然減班,學校經營型態改變,學區調整及教師員額編制調整等因素,以致教師員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參、 處理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
一、 以最近四學年度教師考核成績為依據排序(四條一款5分、四條二款3分、四條三款1分)總分最低者列為優先超額教師。
二、 有自願調出者,依其意願,優先遴報為超額教師,如自願者超出超額人數則以抽籤決定之。
三、 扣除前二項,如仍有超額時,依下列原則優先順序處理:
(一) 於本校實際任職年資淺者優先列為超額對象。
(二) 於本校實際任職年資相同時,以非擔任學校行政業務工作者優先超額。
(三) 前款資格相同者,以年齡小者優先超額。
(四) 前款年齡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謂本校實際任職年資,係指由處理超額時間點起算,往前在本校連續服務之總年資而言,中間如有中斷,則中斷前之年資不予併計。
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超額教師: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二、 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核准留職停薪之教師。
前條第二項之教師若處理超額教師時,將屆滿復職,亦列入超額教師處理。
伍、本原則經提請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本原則自公佈日實施。
(本原則自94年5月16日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