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楠陽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本案業經本校94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為以公平、公正並利於學校發展之原則處理本校超額教師之調動,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暨介聘作業要點」及「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因社區發展、新設學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學區調整及教師員額編制調整等因素,以致教師員額超過員額編制標準之教師。
三、 本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有不同教育階段者得互相調整之。
惟須保障本市法令規定專長師資之最低合格員額,以維持教務正常運作;以專長甄選進入本校者應接受學校指派擔任該項教學工作。
四、 本校處理超額教師優先考量如下:
(一)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以教師意願為主,優先輔導申請自願退休。
(二) 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三) 教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四) 教師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五) 非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其退休案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
前項第二款人員,計算其積分後,積分高者先行調動,積分相同者,以教師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調動,教師年資相同者,以在本校服務行政年資較長者優先調動,行政年資相同者,以在本校所獲獎懲積分較高者優先調動,獎懲積分相同者,以在本校參加之研習及研究積分較高者優先調動。
前項第五款人員,係前四款人員請調後尚有餘額者,在計算積分後,積分較低者優先調動,如積分最低者有數人時,則按教師服務年資、行政年資及獎懲紀錄先後順序比較,積分較低者先行調動,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 本校依第四點規定處理時,依下列項目核算超額教師積分:
(一) 服務年資:係指任職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二) 行政年資:係指任職本校行政工作年資。
(三) 獎懲:係指在本校所獲獎懲最近五年內紀錄。
(四) 研習及研究:係指在本校服務期間所參加之研習(最近五學年度)、進修及研究。
前項積分採計標準如附表一,並應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之。
六、 本原則於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 本原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提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陳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