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導師遴聘實施要點
88/08/30: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草案訂定
89/02/22: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8/25: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8/27: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落實導師責任制,提升兼任導師職務之榮譽使命。
二、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輪休、免任、緩任、替代與聘任原則。
三、建立公開、公平、人性、制度化的原則,讓全體教師參與導師工作。
四、建立兼職導師輪替制度,以促進和諧的教學氣氛與學校文化。
一、聘任對象:
全體教師除兼任行政人員、輪休人員、免任人員、緩任人員外,一律為
導師聘任對象。
二、任期原則:
1.導師之任期,一律以擔任原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2.自願擔任導師者、中途接任導師者、經協商調整班級導師者,均以帶新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三、輪休原則:
1.擔任導師一個任期之後,得輪休一年。
2.經協商中途辭兼導師職務者或離開行政職務者,得輪休一年。
3.連續擔任導師二個任期滿六年者,得輪休二年;連續擔任導師三個任期滿九年者,得輪休三年;餘此類推。
四、免任原則:
1.年滿五十五歲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2.年滿五十三歲且肯定於五十五歲退休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3.在本校服務屆滿二十五年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4.在本校兼任導師屆滿二十年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5.不適任導師得中途以書面報告通知免兼,但免兼事由得送考績委員會作為參考之依據,情節嚴重者得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優先超額或續聘與否之審議。
五、緩任原則:
1.女性教師若預產期在擔任一年級新生班級導師職務工作之上學期(九月至十二月)者,可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醫師證明,簽請校長同意後,得緩任一年。
2.患有疾病不能勝任導師工作者,應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公立醫院證明,簽請校長同意後,得緩任一年。
3.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該學年兼任導師工作者,應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會報審查通過後,得緩任一年。
4.依師資結構加以衡量,若該教師遴聘後難以兼顧班級事務及其教學工作(例如合唱團、童軍團等),經相關處室提行政會報審議後,得緩任一年。
5.夫妻同在本校服務,當其中一人兼任導師或行政工作時,學校視需求情形決定另一人可否緩任之。
六、替代原則:
1.聘任對象若私下商請免任人員替代其兼任導師職務,年資可折算予聘任對象。
2.替代原則需事先徵詢訓導處同意後方予採計。
七、聘任原則:
1.以自願為原則,聘任之優先順序為:
(1)自願擔任者;
(2)訓導或教務處商請同意擔任者;
(3)該學年度之新進合格教師;該學年新進合格教師最高比例不得超過該年級1/2。
(4)聘任對象中,依積分排序者(積分低者優先,若積分相同時,則依擔
任導師年資較少者、年紀較輕者為優先)。
惟,上述單項或累計項目人數超過班級總數時,訓導處可依實際需要
遴選之。
(5)得視教學、訓導、輔導工作之考量,簽請校長核可後,以積分排序順位遞補。
2.導師獲聘後,除非依免任原則或緩任原則之第二、第三條款,在一個任期中不得中途辭兼導師職務。
3.導師工作於學年中途出缺,則依代理導師實施要點(另訂)遞補之。
八、聘任程序:
1.由訓導處依聘任原則遴選,知會教務處、輔導室等有關單位之意見,
排定導師名冊。
2.導師名冊擬妥後,由訓導處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並由人事室依權責核發導師兼職聘書。
參、積分計算方式:
一、在本校擔任專任教師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一分。
二、在本校擔任童軍團長、合唱團指揮、合作社經理等職務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二分。
三、在本校兼任導師職務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三分。
四、在本校兼任行政人員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三分。
五、上述四項年資不可重複採計。
六、男性教師若服兵役係於本校任內,其服役年資比照專任教師年資;留職停薪者其年資不予採計;請育嬰假及病假若滿一學年者其年資亦不予採計,若滿一學期者則年資折半。
肆、本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