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建德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93.2.1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擔任導師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 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二 以建立導師任期、年資、聘任、組織與申訴等制度。
第三條 教師擔任導師應依左列之原則處理:
一 每位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與責任。
二 凡擔任導師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克盡導師職責。
三 導師人選,依教師意願,各科教師配額比例,導師年資積分及學校特殊需求等條件遴聘之。
第四條 本校應成立導師輪替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負責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執行。
小組成員共十三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科任推派一人及各學年教師推派一人組成。
第五條 導師任期,原則上以帶班二年為一任期。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以帶完該班直到年段結束為原則。
第六條 導師年資積分以任職本校導師年資,並追溯自創校起採計。
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公式如左:
積分=服務年資×1+本校服務年資×1+本校導師年資Î1+本校組長年資×1.5+本校主任×2+本校協辦行政(樂團指導、午餐秘書、資源班、學年主任、校隊指導【每週課餘指導2小時以上】) ×1
本校服務年資當年度使用過後,於下學年度再使用時應減總分五分重新計算之。
年資積分計算,計至申請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導師遴聘順位依左列原則:
一 自願者(經執行小組審定同意後聘任)。
二 積分較高者,優先選擇。
三 積分相同,經協調產生;協調不成,採抽籤方式決定。
第八條 有特殊情況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專案討論。
具左列情形之一,於每學年度期末(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經執行小組審查通過,得免兼導師職務:
一 已懷身孕者。
二 教師年滿五十歲者 (依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三 領有殘障手冊者或身患重病者。
四 具特殊專長、需經常協助學校行政職務者。
五 修畢特教學分,專職任教特教身心障礙資源班者。
專長之認定依左列標準:
一 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具有專業證書。
三 曾參加國家級比賽並獲前三名成績者。
第九條 導師遴聘依左列程序與流程:
一 五月底教師填寫導師年資暨意願調查表,計算積分。調查表由教務處負責編製。
二 六月初,教務處依各科員額編制與配額原則,提出各科導師需配額人數草案。
三 執行小組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原則分別於每年八月一日、八月二十日召開會議,商討新學年度導師人選。
第十條 執行小組決議事項,應經執行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
提出導師建議名單。
執行小組提出導師建議名單,由校長核定後發給聘書。
教師對執行小組之決議,認為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得於導師名單公佈後三日內,向執行小組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市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