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北港鎮辰光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目的:
(一)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二)以建立導師任期、年資、聘任、組織與申訴等制度。
三、本規範:
(一)每位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與責任。
(二)凡擔任導師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克盡導師職責。
(三)導師人選依教師意願,導師年資積分及學校特殊需求等條件遴聘之。
四、組織:
(一)本校應成立導師輪替執行小組,負責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執行。
(二)執行小組成員共七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包括:校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及二分之一教師代表組成。
五、輪替與遴聘原則:
(一)導師任期
1、導師任期,原則上以帶班二年為一任期。
2、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以帶完該班直到年段結束為原則。
(二)導師年資積分計算
1、導師年資積分以任職本校導師年資,並追溯自創校起採計。
2、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 :
積分=年資×1+本校服務年資×1+本校組長年資×1.5+本校主任×2+本校協辦行政(樂團指導、午餐秘書、資源班、校隊指導【每週課餘指導2小時以上】) ×1
3、年資積分計算:計至申請當學年度7月31日止。
(三)導師遴聘順位原則
1、自願者(經執行小組審定同意後聘任)。
2、積分較高者,優先選擇:積分相同,經協調產生;協調不成,採抽籤方 式
決定。
(四)特殊情況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教導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專案討論。
具下列情形之一,於每學年度期末(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經執行小組審查通過,得免兼導師職務
1、已懷身孕。
2、教師年滿五十歲者 (依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3、領有殘障手冊者。
4、具特殊專長、需經常協助學校行政職務者,例如:資訊教師、英語教師
等職務者。
5、修畢特教學分專職任教特教身心障礙資源班者。
六、導師遴聘程序與流程
(一)五月底教師填寫導師年資暨意願調查表,計算積分。(調查表由教務處負
責編製)
(二)六月初,教導處依各科員額編制與配額原則,提出各科導師需配額人數
草案。
(三)執行小組依本要點第四條,原則分別於每年八月一日、八月二十日召開
會議,商討新學年度導師人選。
七、導師遴聘決議原則
(一)執行小組決議事項,應經執行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提出導師建議名單。
(二)執行小組提出導師建議名單,由校長核定後發給聘書。
(三)教師對執行小組之決議,認為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得於導師名單公佈後十日內,向執行小組提出申覆。
八、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市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