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淑儀
電話:03-33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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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指陳本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疑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11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50915644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並為落實照顧教師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二十九人者及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有關校務會議組成成員,在達到學校最大共識下實施。
正本: ●●●
副本:教育部、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