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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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交換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090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局)所詢校務會議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所謂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桃園縣政府100年1月14日府教小字第1000003157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北市教中字第10033352400號函。
二、有關所詢本部解釋令所定「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其中所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係指得由現制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或由校內其他會議討論後決定,其成員則宜顧及各方代表性。
正本: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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