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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6台灣立報  教育論壇:

教師自覺與行動的起點 為平興國小教師喝采

作者■羅德水

有關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組成方式疑義,儘管教師組織力主學校教師可逕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經校務會議決議後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惟相關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多年來猶固執己見,爭議迄未得解。

之前曾經多次指出,全體專任教師是否得以出席校務會議,固然取決於法理面的鬥爭,學校教師是否願意挺身以具體行動維護法定權益,尤其關鍵。教師該如何展開具體行動呢?要言之,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在各校校務會議中提案,要求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並於出席校務會議時據理力爭以維護教育專業,最後,若校長仍堅持以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教師則可依法進行救濟。


過去,針對這樣的建議,總有教師會問:如果校長仍執意採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教師將奈之何?何況提出申訴不僅曠日廢時,又有遭校方事後整肅的可能,教師還是把書教好就好,犯不著自找麻煩。

毫無疑問,這樣看似明哲保身實則因循苟且的想法,普遍存在於教師族群中,這也是教師組織推動校園民主時面臨的最大考驗。令人欣慰的是,此種得過且過的校園文化,在桃園縣立平興國民小學52位教師,針對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提出申訴後,已經獲得改觀。

一如本件申訴案之評議結果對校園民主所起的意義,平興國小這52位教師的行動,同樣值得全體教育人員學習。

事實上,平興國小教師的遭遇,與絕大多數無法全體出席校務會議的學校教師無異,亦即,在校務會議決議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校務會議後,學校仍逕依桃園縣政府訂定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規定,要求改以「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不過,與大多數教師息事寧人的態度不同的是,平興國小的教師為維護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不僅於校務會議中踴躍支持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49位教師表決贊成全體專任教師出席,1位支持採代表制方式出席);接著,在校方執意以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後,教師們更進一步發動校內連署,結果支持校務會議應由「全體教師參與」之連署人數達56人,占平興國小全體教師9分之7;最終,在校方堅持代表制召開校務會議下,仍有高達52位教師依法提起申訴。

除了平興國小教師的努力外,此次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本件申訴案作成之評議,我們同樣給予高度肯定,茲將評議書理由整理如下:

一、釐清校務會議法制化的意義

「評議書」指出:「校務會議於校務之運作、教師履行聘約義務及專業自主、學生之權益等均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可謂校務推動之重要關鍵。」一語道破校務會議對校務發展與推動校園民主的意義,為「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取得了高度的正當性。

二、釐清校務會議組成之疑義

針對「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主管機關與部分校長向來主張,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規定校務會議究係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出席,甚至若主管機關規定國民中小學之校務會議概採代表制方式出席,亦不違法。

對此,「評議書」明確指出:

校務會議之組成方式有以下二種組合:(1)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四種人員;(2)由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四種人員組成之。而不論採(1)或(2)之組合方式,上開四種成員之比例如何,則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行政機關定之。亦即有關校務會議組成人員之比例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授權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機關訂之。故校務會議如係採用(1)之方式,則除校長、全體專任教師為校務會議之成員外,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之人數及所占比例究應多少等事項,自應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行政機關定之,以資奉行;同理,如校務會議係採用(2)之方式,則就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之人數及所占比例究為多少等事項,即應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三、主管機關限定校務會議組成方式逾越國民教育法授權

誠如此前多次指出的,主管機關若限定校務會議召開方式有逾越國教法授權之虞,「評議書」同樣採取此一見解:

授權之母法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係明文規定「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然桃園縣政府於制定該實施要點時,竟限縮僅就校務會議成員中之教師採教師代表時,校務會議組成人員比例及產生加以規定,而就校務會議成員中之教師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時之校務會議,各成員之比例及產生方式如何,未為規定,致校務會議成員中教師參與校務會議部分一律遭限縮為教師代表,無疑剝奪學校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採取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機會,此顯係增加母法所未有之限制而有逾越授權之範圍。

四、「代表制」之出席方式與校務會議立法原意相抵觸

「評議書」不僅認為限定校務會議組成方式逾越國民教育法授權,並且進一步主張:即便是採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亦應兼顧大、小校之差異與未兼行政教師之權益。

校務會議決議事項牽涉需全體教師之配合部分比例甚多,如未獲得全體或大多數教師之共識與配合,則於校務之推動上亦恐有滯礙,然上開要點就兼行政職與未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比例人數均相等,於小學校行政與未兼行政教師比例相差不大時,其代表性尚不致引發爭議,然於較大學校教師人數較多之地區,若仍強令人數一致,則其代表性是否足夠,亦生疑義。上開要點未兼顧此部分之差異,而為統一人數之規定,顯未就未兼行政與兼行政教師比例差距為一通盤之考量,而引發教師代表性不足之疑義。則為利校務運作而推行代表制之結果,因代表性疑義卻引來多數教師不配合校務運作,恐易適得其反。故就上開要點有關兼行政之教師代表與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人數應相等之規定,應認與上揭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各項規定意旨違反,就此部分因認其違背上位階之法律而無效。原措施機關自應本於上開國民教育法及教師法之意旨,另訂符合兼顧教師自主權之適當教師代表比例,以達確實推動教育之目的。

五、學校可逕依國教法之規定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

以往只要學校通過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每每有校長以違反主管機關要點、公文為由加以反對,對此,「評議書」亦採法律優位原則,認為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並無違法之虞。

故學校若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以學校全體教師之最大共識,仍決定採行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則尚無原措施學校所稱: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對於縣府公文之指示、辦法、要點及一切的相關規定有必須服從之義務。蓋此部分上開要點發布時就採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時成員比例部分既尚未規定,則學校依全體教師之最大共識依既有之慣例決定,採用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決定,自無與上開要點違背或抵觸可言,原措施學校此部分疑慮尚有誤解。

最後,在向平興國小教師致意的同時,我們建議目前仍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的相關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即刻從善如流體察校園民主潮流,儘速修正抵觸國民教育法之「國中小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此外,對於還在爭取法定權益的教師而言,更不應只停留在肯定平興國小教師的階段,而是要團結一致、鍥而不捨地捍衛教師專業與校園民主,讓本案成為教師自覺與行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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