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勞動三權,我滿認同我們勞資關係部主任奇峯講的:先有爭議權才有協商權,有協商權才有團結權。俗話說的好: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如果没有抗爭的勇氣,往往決策者說了算,根本不會尊重你。
以某校為例,決策者拒絕了教師組織在校務會議時,有工作報告的時間,其理由是:並非每人都入會,為何每人都要聽教師會報告?你們報告,那我可不可以離席?
而站在教師組織的立場而言,我們是依教師法成立的合法組織,協助解決教育現場遭遇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做了很多改善教育環境的事。因此,決策者實不應阻礙教師組織合法又合理的運作空間。相對於家長會在校務會議中被邀請發言,為教育做了許多努力的教師會,還要為自己爭取發言權,真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呢!
因此,其學校教師在校務會議中提案,案由為:於校務會議〝工作報告〞議程中納入〝教師會報告〞案,目前獲得大多數老師的連署支持,行政人員及代課老師不方便簽名,但也都不反對。若這案子議決成功,從此本校的教師會終有了一個驗明正身合法合理的地位。
說來也很好笑,教師法本就賦予了教師組織合法的地位,為何需經此一程序才有被扶為正宮的感覺?事實上,這也是教育現場存在的普遍情況,法理上,教師會已被賦予合法定位,而現實面,還是被漠視的地下組織。從地下組織到合法定位,這一段不小的距離,還有賴全體老師的覺醒與努力,一波又一波,讓自己存在的價值獲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