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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造橋鄉錦水國民小學超額教師實施要點(94.09.28)

(本要點依據苗栗縣政府94年9月2日府教務字第0940099508號函範例擬定)

一、  苗栗縣造橋鄉錦水國民小學訂定(以下簡稱本校),為協調因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因素產生之超額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

二、  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為本校因減班或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其他因素,超出法定標準編制之教師員額。

三、  本校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凡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申請復職者,本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得將其納入該年度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四、  本校協調產生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採自願優先原則:自願擔任超額教師者優先,自願者多於超額員額數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年長者優先。

(二)   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以年齡較輕者優先,然服務年資及年齡相同時,則由本校校務會議採不記名投票決定其順序。

五、本校對於前條協調產生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如輔導介聘上開超額教師至他校服務顯有困難時,得陳請苗栗縣政府協調輔導介聘作業。

六、本學年度輔導介聘至他校服務之本校超額教師,如因本校臨時於下學年度前產生教師缺額,應先徵求該學年度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本校該學年度原超額教師列冊順序之反順位,依序返回本校服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本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保留年資。

七、普通班教師減班超額時,普通班教師依上列條文處理。(本條94.09.12教評會提議)

    特教班教師減班超額時,特教班教師依上列條文處理。本條94.09.12教評會提議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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