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教師超額辦法
一、宗旨: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情緒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五條。
(二)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三)本校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校務會議決議。
三、介聘原則:
(一)由教務處按次學年度預估班級總數與各科應聘員額編制表及本校現有教師員額,依相關法令開列超額科目教師名額。
(二)前項應調出之科別教師,若本縣各國中均無缺額可供介聘時,得改調其他超額比例次高科別教師。
(三)先依教師個人意願超額介聘為原則,若無人自願則以非自願超額介聘原則辦理。
(四)年資之採計應以取得教師資格後之有考核之服務年資為原則。
四、超額教師介聘順序如下:
(一)自願介聘順序:
1. 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2. 若服務本校年資相同時,則併計他校全部年資,資深者優先。
(二)非自願介聘順序:
1. 自願爭取借調縣府或前往新設籌備學校一學年(含)以上者優先。
2. 服務本校年資資淺者優先。
3. 若服務本校年資相同時,則併計服務他校全部年資,資淺者優先。
五、第四點之介聘順序如遇超額條件相同者,則由當事人公開抽籤決定。
六、為讓教師有充裕時間妥善準備,請人事室按教師初聘科目依本校服務年資依序排列,及請教務處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縣內介聘作業開始前,提出超額科別及人數,並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決議作為教師超額依據。
七、本校當學年度呈報教師缺額(七月)前,如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本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超額教師介聘順序辦理,條件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八、有關行政作業由教務處、人事室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