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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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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
校務會議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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