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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會》101.12.4有關本會幹部會務公假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0176 )


作者︰yingsplendid出會
發表時間︰2012/12/4 上午 11:46:52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2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3100

人: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24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70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幹部會務公假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102日桃教秘字第1010048544號函、1011126日桃教秘字

      第1010059766號函。

  二、查教師受邀請參與教師組織之會務活動與工作,按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向各級學校申請公假,並有教育部中華民國951013台人()字第0950
      143492號函為憑,均依法有據,且已成全國各地教師組織與各級學校請公假
      辦理會務之依據,合先敍明。
  三、貴局前開102日之公文略以:「為利協助本會會務運作及本縣所屬學校校務
      行政、課務調整及學生學習受教權,擬邀請本會『協商』102年幹部處理會務
      之公假,請本會惠予102年年度計畫或相關資料」,本會亦於1116以一○
      一桃縣教師字56號函復 貴局提供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之年度工作計畫。惟 
      貴局1126公文卻將「擬邀請本會『協商』」改稱為「擇期召開『審查會』
      ,屆時將邀請本會『列席說明』102年幹部處理會務之公假」,前後公文涵義
      略有不同,倘若衍生誤會,恐損害 貴局誠信。
四、長期以來本會幹部請公假辦理會務,均與各校協商後准予、溝通無礙,本會
    會務亦得以運作順利,且對學校校務行政、課務調整及學生學習受教權等事
    宜均無任何影響。 貴局對本會幹部102年請公假參與會務特予關注,並擬召
    開審查會,其權限及法源依據為何?請予以說明。
五、為避免 貴我雙方衍生不必要之誤會,尚請 貴局針對本函說明三及說明四
    之內容釋疑,以促進 貴我落實教育政策之合作關係。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桃園縣政府吳志揚縣長、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本會理監事

     (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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