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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3/5/28 下午 04:10:50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田奇峰、陳惠心

  話:(03)2811588

  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財政部74年09月0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82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821493961號

 

主旨:有關 貴局主辦「教育優良教案」等各項徵稿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終

      為政府機關所有,應依法將得獎人所得列為「稿費」,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辦

      理見復。

說明:

  一、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

      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

      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另同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下

      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據此,所得

      列為「獎金」與「稿費」各有不同之課稅原則,合先敘明。

  二、又查財政部74年09月0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82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821493961

      號函等,均函釋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時,列為「稿費」;版權為得獎人所有時,

      列為「獎金」。可見財稅機關以得獎作品之版權何屬,作為列舉為「獎金」與「稿

      費」之判準。

  三、適逢年度報稅期限將至, 貴局於101年主辦之桃園縣101年度「永續發展與環境

      教育網站運用推廣計畫」─環境教育主題徵文比賽、桃園縣辦理101年度教育部補

      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桃園縣101學

      年度縣長獎獎座徵圖比賽及其他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後讓渡予政府機

      關所有,敬請 貴局儘速將得獎人之所得列為「稿費」,以維參賽教師或民眾之

      權益,請 查照辦理見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教學研究部、本會勞資關係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

 

 

           理事長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42-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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