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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24:33

【導師的安排,是校長行政裁量權嗎?】

 

桃園市某國中老師向本會投訴,反應該校的校務會議發生一些令人不平的事,事情的源由是學校的導師長期均由基測考科的老師擔任,其餘藝能科(健體領域,綜合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老師完全不用擔任導師,基於公平原則,由學校教師會草擬了"導師輪替辦法",獲得大多數教師的簽名贊同,並由教師會正式在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誰知校務會議當天學校竟未將此案列入提案中,然後故意藉其他提案拖延時間,最後在臨時動議時校長乾脆說:導師的安排,我有行政裁量權,本案不必討論!接著就宣布散會,欲逕自離去,有人提出*教師法第17條*表示,所有教師皆有擔任導師之責任,且其辦法應在校務會議討論制定之,校長聽完後依舊毫不理睬離開!~  ~

 

我們認為這位校長已經嚴重違反教師法第17條的法令,也把教育部訂定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丟在一邊,其中「四、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寫得清楚明白,而且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也已經轉知各校,這位校長豈會不知?

 

我們認為這又是一位桃園縣政府遴選出來的皇帝校長!

本案本會持續協助中,後續再為各位報導。

以下轉貼教育局和教育部的相關訊息: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轉知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佩茹
電話:(03)3322101#7524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yangpeiju@ms.tyc.edu.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主旨:為教育部轉知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國民中小學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擔任導師之相關教育支持系統,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三、 請各校參酌本注意事項,依辦學理念及發展特色,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並自行規範相關運作機制。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局人事室(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
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
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
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表現不佳者,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調整其職務,必要時得移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之完善,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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