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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26:44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什麼「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於該校之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對於老師們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不願依法行政的行徑確實令人質疑!

老師們要求依教師法及教育部規定要將導師聘任辦法於校務會議提案討論併通過,卻遭校長阻擋,不僅【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甚至【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更誇張的是【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另外還使出【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真是誇張!

 

PS1:又有人把校長當皇帝來做,教育主管機關應該關切這位不斷「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的校長到底怎麼了?

PS2: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也歡迎大家共同來關心這位校長在即將到來的期末校務會議時,是否會再度上演【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或【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

 

●●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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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2F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
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園國中超過半數教師連署(達118名教師),要求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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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一、導師聘任辦法推動歷程
過去,本校導師全由學科教師(語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社會領域)擔任,其它領域教師皆未被徵詢或要求輪任導師。
數年來,學校教師為爭取公平、合理、合法的導師聘任辦法,欲循正常程序討論。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校教師會擬訂一導師聘任草案,對校內教師進行意見調查後,正式向總務處文書組提案,列於期末校務會議討論事項。
然而,校務會議當日(101 年6 月29 日星期五11:00),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中。教師會屢次向校務會議主席提出疑議未獲回應,遂改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教師會表示: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擔任辦法應由校務會議定之。依此,應將導師輪替辦法於會議中討論表決。
會議主席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未依《民權初步》所規範之會議程序處置本案。
民國101 年暑假,教育部頒布《國中小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其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於校務會議訂定或修正導師聘任辦法並實施。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101年8 月29 日星期三11:00),學校教師於臨時動議依此法再度提案。會議主席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
二、本次聲明之訴求
(一) 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本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 年1 月18 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
(二) 校長身為校務會議主席,請尊重校務會議之程序進行提案及表決,切勿在會議中對議程「上下其手」。會議中不斷強調個人「職權」迴避提案,以個人認知曲解提案教師之發言,並阻擾提案教師繼續發言,此舉已嚴重阻擾議事進行,身為主席立場應保持超然中立,請校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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