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校務會議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48 )
--- 怎會有這款校長?罔顧學生受教權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1277 )


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32:27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怎會有這款校長?罔顧學生受教權

怎會有這款校長?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本會呼籲教育局應盡速處理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是否涉及不適任案

 

《教師法》明訂各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須由校務會議通過,本縣桃園國中老師依法行使權利,卻受到校長曾志宏百般阻撓,拒絕透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版本。耗時近7個月,在老師們的努力之下,該校「導師聘任辦法」終於在今年328日通過校務會議制定完成。然而,桃園國中竟欲變更由「校長核定」才算數,此要求已違反教育部的法令,曾志宏校長擴權至此,可說是皇帝校長的代表!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學生在上課,罔顧學生受教權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第二次的時間在522日下午1點,都是全校學生在上課的時間。校方没有考量學生的學習權而召開全體教師出席的校務會議,簡直視學生受教權如無物,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教師有課,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1.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二)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2. 校方訂出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日(三)下午1點,當天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本會聲援該校教師,透過宣傳單告知家長,社區家長紛紛表示不認同桃園國中校方做法

522日(三)本會到桃園國中校外發傳單聲援該校教師,並將「希望校方另謀是當時間召開校務會議,勿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訴求,親自遞送給學校教務主任!

社區家長聽聞校方要在學生上課時間召開校務會議,紛紛表示不認同,並認為校方應另找時間開會,而不要影響學生上課。社區附近店家向本會表示: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對於家長反應的意見,也長期漠視置之不理,令他們很失望;當日桃園國中校門外有許多家長們表示支持桃園國中教師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所做的努力,甚至立即主動打電話給學校表達不滿!

 

當日會議結果曾志宏校長目的昭然若揭

遺憾的是桃園國中曾志宏校長522日(三)仍然執意召開當日的會議,教師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而選擇無法出席,終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曾志宏校長當場片面宣佈「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由校長裁示」?這就是曾校長利用學生有課,老師要上課的時間,枉顧學生受教權,剝奪全體老師開會權利,進而達成其「裁示」的目的!

 

桃園國中教師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集體參與會議的權利,不畏校方的打壓,本會除了以具體行動聲援外,更呼籲各界關心【不適任校長】的去留!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5.23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文宣部邱儷萍0939276224

 

桃園國中教師會公告102.05.20

    本校校務會議訂於102522日下午1點於仁愛樓3樓會議室召開,討論內容為學務處提案的導師聘任辦法修正案,本會對於提案內容及開會時間之安排,提出下列三點嚴正聲明:

 

一、    校方連續以教師無法參與校務會議的時間召開校務會議,欲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本會表達嚴正抗議:

(一)    上次的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二)    本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日下午1點,屆時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三)    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文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顯然,校方在時間安排上有造成無法讓「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故意!

 

二、    本校學務處據以要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之修法內容,與教育部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有所違背,實無召開之必要性!

 

三、    校方應安排更適當的開會時間,勿剝奪教師參予校務會議的權利!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8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PS無需校長擴權核定)

 

 

照片請至本會臉書瀏覽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66430036836470.1073741874.141515239327951&type=1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1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