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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56:15

行政院公報 第016 卷 第164 期 20100827 教育文化篇
中華民國99 年8 月27 日
教育部令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號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
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部 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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