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校務會議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48 )
--- 【教育部 書函】校務會議民主程序為何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1286 )


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57:36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傳 真:(02)23970771

聯絡人:虞邦敏

電 話:(02)77365114

電子郵件:ab3460@mail.moe.gov.tw

受文者:如交換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8

發文字號:臺國()字第100000904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所詢校務會議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所謂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桃園縣政府100114日府教小字第1000003157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112日北市教中字第10033352400號函。

二、有關所詢本部解釋令所定「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其中所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係指得由現制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或由校內其他會議討論後決定,其成員則宜顧及各方代表性。

正本: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國教司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343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