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1.6.4-有關桃園縣立自強國民小學違反常態編班乙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1437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李自強、陳惠心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096號 附件:一、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編班作業檢討會議 二、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100學年度三年級成績統計表 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100學年度三年級編班報表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自強國民小學違反常態編班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規則者,校長及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考列甲等:…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合先敘明。 二、該校違反相關規定有︰(一)一年級特殊生安置程序違反酌減人數及程序。(二)三年級S型編班不符合S型排序。 三、一年級特殊生安置程序及班級人數未依規定辦理。 (一)依據「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 點」第11條第1項規定︰「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 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二至三名;其他類身障生 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二)該校100學年度一年級新生共有三班,各班特殊生雖為一 人,卻有內在差異,其中兩班為自閉症學生,應酌減二至三 名人數標準,但一年級各班人數均為27人,編班人數未符 合規定。 (三)100年11月30日自強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編班作業檢討會 議(如附件一)中載明「本校於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歷年來均酌減1人」可見違反規定已久,長期未依法行政。 (四)依據「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 點」第3條第1項規定︰「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校 內跨處室會議協調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事宜,確定哪些班級 (即預編班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五)該校在進行編班時,雖於 前置作業會議」協調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事宜,卻未替身心障 礙學生安置班級,待 師公開抽籤作業後,才協調適當之導師,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入班。(如附件一) 四、三年級編班結果,與成績s型排序不符。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 條第3項規定︰「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 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該校進行三年級編班時,未按規定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 排列,而依座號進行S型編排(如附件一、附件三),與規 定不符。 (三)就自強國小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成績進行檢視(如附 件二),發現三年孝班的成績表現與同年級各班相較,確實 偏高。 (四)五年級與三年級同時段進行編班作業,其編班模式應為相同 ,其影響層面恐不止於三年級。 五、請 貴院嚴查有關自強國小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 分組學習準則」之作為,並對相關人員予以糾正,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專業發展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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